神经症

心理因素引起的、无器质性病理基础的一组轻性精神障碍。又称神经官能症。主要临床表现为焦虑、强迫症状、癔病性症状、躯体或植物神经症状等,无幻觉、妄想等症状,病人对疾病状态保存自知力,人格一般无损害。病程多较短,少数病例病程迁延或反复。关于神经症的概念、分类和范围仍有争议。因为诊断标准和调查方法分歧很大,神经症的患病率调查结果差异极大。1982年中国12个地区协作研究认为,患病率为2%。

在当代精神病学里,神经症这个概念包含三个意思:

(1)相对轻微的精神障碍;

(2)非器质性;

(3)与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各种正常反应无截然分界。所谓相对轻微的精神障碍,主要系与精神病相比较而言。神经症病人尽管有这种或那种精神障碍,但现实检验能力并未受损,也就是说,病人并不歪曲现实,不把主观的病态心理或想像跟外在客观现实混为一谈。同时,病人对精神障碍的事实方面有自知力,承认自己有病,且往往主动就医。再者,行为虽然可有显著异常但仍保持在社会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社交障碍只限于特殊的处境,劳动能力受损,也是局限的和相对的。非器质性指用已有的方法检查不出可作为症状基础的病理改变,包括脑和躯体的病变在内。事实上,一经证实症状系某种病变所致,神经症的诊断也就被否定。正常人在不良的精神刺激和社会处境作用下可有各种心理和生理反应,如烦恼、紧张、焦虑不安、恐惧、抑郁、反复出现且难以排遣的思想、疑病倾向、脑力和体力下降、失眠、各种植物神经功能变化和身体不适感等。这些正常反应与神经症之间并无截然分界线,只是严重程度较轻,痛苦和妨害较小,持续时间较短而已。正是基于这种连续过渡的概念,神经症性精神障碍具有可理解性。不难看出,上述神经症概念的内涵主要是一此否定的或阴性属性(不严重,非器质性,与正常反应之间无截然分界限)。

神经症的概念经历了历史的演变。神经症这个术语为英国医生W.卡伦于1769年提出。当时,神经症泛指神经系统的疾病,包括昏迷、中风、癫痫、狂犬病、各种瘫痪、癔病、疑病症、疯狂等。在19世纪,神经系统的各种器质性疾病都陆续从神经症里区分了出去。到19世纪后半叶,神经症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神经系统的功能性疾病。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神经症是非器质性和相对轻微的精神障碍的概念逐渐为大家所接受。

分类

按《国际疾病分类》第9版(ICD-9,1978),神经症分为下述10组:焦虑状态,癔病,恐怖状态,强迫性障碍,神经症性抑郁,神经衰弱,人格解体综合征,疑病症,其他神经症性障碍,未分型。这是一种兼收并蓄和调和折衷的分类。从各国的分类看来,分歧最严重的有癔病、神经症性抑郁和神经衰弱三者。美国的《诊断统计手册》第3版(DSM-Ⅲ,1980)将癔病分解为两种彼此不相关联的类别:一种叫做躯体化障碍,与疑病症同属躯体形式障碍一类;另一种叫做分离性障碍,人格解体也包括在这一类里。苏联的分类一直不把焦虑症和恐怖症当作独立的亚型,苏联和法国的分类中都没有抑郁性神经症,而美国却有这一类别。美国和法国在分类中都取消了神经衰弱,而苏联却一直保留了这一类别。

强迫性神经症一直是所有分类中所共有的,并且,它在各亚型中的独立地位也是最突出的,实际上,强迫性神经症可以说是唯一举世公认的无可置疑的标准神经症。广泛公认:意识的心理冲突是神经症最典型的东西,而强迫症状是意识的心理冲突的最鲜明的形式。意识的心理冲突,通俗地说,就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自己跟自己为难、作对,虽然因此而造成精神痛苦,却难以自拔。这实际上是人类一种普遍的心理,任何人在一生之中恐怕也不能完全避免。也许,心理冲突乃是人的二重性(生物性与社会性,个人性与群体性等)的必然体现。从心理社会的角度看,神经症病人与一般常人的区别在于精神上的自我折磨而又不能创造任何直接的社会价值,换言之,神经症性心理冲突的精神痛苦是消极的,无价值的。从精神病理学的角度来考察,便可以看出神经症性心理冲突的一个特点,这就是内容的转变。一般的趋势是,内容从人生的重大事件转变为生活中的鸡毛蒜皮,从道德问题转变为与道德几乎无关的事,或者,内容完全不见了,剩下只是无内容无对象的焦虑。

病因和发病机理

这方面学说很多,分歧严重,以下是几种主要的类型。

(1)条件反射和学习学说:巴甫洛夫用条件反射学说给神经症作了生理学的解释。动物实验表明,超强刺激、过分精细的鉴别、阳性和阴性强化反复交替,等等,可以导致动物条件联系紊乱和行为反常──所谓实验性神经症。巴甫洛夫用兴奋和抑制这两种基本神经过程的失调说明各种高级神经活动的障碍。他还用不同的催眠相、孤立的病点、高级与低级部位相互关系失调等解释各种精神病理现象。巴甫洛夫的气质学说也是神经生理学的,他从神经过程的强弱、灵活性和均衡性诸方面的类型特征解释人的患神经症的难易程度以及病理反应形式的个人差异。

神经症性行为对病人不利,按照条件反射原理,它应该逐渐消退。然而,神经症的特点正好就是适应不良行为的持续存在。H.J.艾森克(1965)等提出两阶段学说或两阶段模型。在第一阶段,无关或中性刺激由于条件联系而引起焦虑。在第二阶段,回避反应由于它能减轻即刻的焦虑而被强化,所以行为持续了下来,尽管回避反应的延迟效应是很不利的。一般地说,如果一种行为反应有两种不同的效应,奖赏和惩罚,那么,它就有可能导致神经症性行为。如果弱的奖赏先于强的惩罚而被行为者所感受;尽管总的说来惩罚多于奖赏,行为还是会持续下去。因此,行为学者认为,神经症性行为的特征是,它给人以暂时的利益而带来长时期的损害,或者,它给问题以表面的解决而留下后患,使彻底解决问题变得更加困难。

(2)心理社会学说:1924年就发现,恐怖可以通过社会影响而获得。这种学习既不符合巴甫洛夫条件反射,也不符合斯金纳操作式条件反射,更不是尝试与错误型学习。这是一种社会性学习,通过观察或示范而学得,所以也叫做替代性学习。有理由认为,神经症是一种社会行为模式,是社会文化塑造人的产物。人的认识对行为有决定性影响。当一个人认识到自己无能为力和孤立无助时,他面对着可能的威胁便感到焦虑。然而,无力和无助的感受总是与几种确定类型的人际关系模式相联系。

随着社会精神病学的发展,对各种社会变量与神经症的关系已作了许多研究。在不同的文化中,神经症的流行学和临床相都不同,这说明社会文化因素与神经症有密切关系,周围人对神经症病人的态度影响着病人的行为和心理,也影响着神经症的预后。在现代文明社会里,非医疗问题的医疗化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这在神经症病人中有着最鲜明突出的表现。显然,抗焦虑药不能解决夫妇感情不和,也不能缓和职工跟他的上级之间的紧张关系,只有用社会眼光才会看见神经症医疗问题背后的心理社会问题

(3)生物学学说:这方面的研究报告非常多,涉及范围也很广,诸如神经解剖生理、药理、内分泌和代谢,以及遗传等。有人认为,中枢神经系统里有一个所谓行为抑制系统,其解剖部位为边缘系统中的隔区、海马结构和帕佩兹氏回路。据说,在新奇刺激、惩罚信号的刺激下,以及内在恐惧情绪的作用下,通过行为抑制系统可以产生行为的抑制和警觉性升高。行为抑制系统的过度活动是焦虑的神经生理基础,而抗焦虑药的作用就是指向这个系统的。苯二氮类的应用和研究导致脑内相应受体的发现。有人推测,人体内可能存在着内源性抗焦虑物质,而这种物质受阻滞或缺乏便产生焦虑。此外,双生儿研究说明遗传在神经症尤其是焦虑性神经症的发病上也有一定的作用。

人格特点与神经症的关系也有争议。巴甫洛夫认为神经类型为弱型或强而不均衡型者易患神经症,艺术型者易患癔病,思维型者易患强迫性人格障碍,中间型者易患神经衰弱。1983年有人发现病人中约40%有人格障碍。

临床表现

一般说,分化明显的亚型如强迫症、恐怖症、癔病分离型,症状有其特殊性(见各有关条目),神经症的轻微病例表现为未分化形式,也就是好几种亚型神经症的症状同时并存,但又都不典型,也没有任何一种症状在临床相中占优势。这类病人多在基层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内科就诊,很少转诊到精神科专科医院。

治疗

以采取综合性措施为宜,而心理治疗应该居于主导地位。

见神经症(焦虑性)、神经症(恐怖性)、神经症(强迫性)、神经症(疑病性)、神经症(抑郁性)、癔病。

参考书目
  1. J.M.Lopez Pinero,Historical Origins of the Concept of Neurosis (Translated by D. Berrios),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1983.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