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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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价值的对称。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它在同一种商品的生产者出售自己商品的市场上形成,表现为市场价值,是市场价格的基础。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同一种商品一般由许多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生产,他们各自的生产技术、劳动熟练程度以及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和生产规模不同,因此,生产同一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和随之决定的个别价值也就不同。耗费劳动时间多的,个别价值就大些;耗费劳动时间少的,个别价值也小些。但是,同一种商品在市场上都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而存在,只能有一种价值,这就是说,不同的个别价值必需平均化为一种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见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即以该部门商品总量除其个别价值总和所得的单位商品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这两种说法是一致的。这是因为,在一般的情况下,某种商品的大多数总是在中等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中等条件就是社会平均条件,因而商品的社会价值就是这个占很大数量的商品由以构成的各个商品的个别价值。同时,在较好条件和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的高低可以互相抵消和互相补偿,其平均值与中等条件下生产的个别价值相等。这时,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也就等于该商品的平均价值;该商品总量的价值也就同所有单个商品合在一起的价值的实际总和相等。

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投入市场的商品总量不变,但其中大量商品是由较坏条件下生产时,说明社会平均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因此社会价值就不再由中等的而由该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大量商品来调节;反之,就由较好条件下生产的大量商品来调节。

上面关于社会价值本身不同的规定,都假定生产的商品量是不变的,而且都是满足社会所需要的量。假定商品的生产量就是供给量,对它的需要量就是市场上的需求量。也就是说,该商品的供求是平衡的,那么它的市场价格就会等于社会价值即市场价值,而不管这个社会价值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情况来调节。但在现实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生产由许多独立的生产者进行,社会需要量和生产量是经常不一致的。当商品的生产量大于需求量即大于按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能出售的商品量时,买者处于有利地位,竞争的结果将迫使市场价格低于社会价值。反之,竞争会把市场价格提高到社会价值之上。这说明,供求的不一致和市场上的竞争,会经常使市场价格背离社会价值。但是,从长期的和大量的交换现象来看,市场价格高于和低于社会价值的部分可以互相抵消,供给和需求本身归根结柢也是由社会价值调节的,平均说来,商品都要按照各自的社会价值进行交换。而商品按社会价值交换,或者说,按它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交换的一个条件,就是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总量要适应社会需要这种商品所能够支付的劳动量。竞争,以及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的变动,其作用就在于使前者不断适应后者。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价值就起了调节社会总劳动的按比例分配的作用。

商品按社会价值交换,必然使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存在差额。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生产者按社会价值出售商品时能获得额外收入;反之,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的生产者按社会价值出售商品时,商品中一部分价值不能实现,他们的收入就会低于平均水平,甚至亏损。商品按社会价值进行交换,客观上起着奖勤罚懒、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