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总督

清代主管黄河、运河或海河水系的河工行政首脑。他负责堤防修守、河道整治等所有河工的营建、维修、养护等以及有关的行政组织管理,大致相当于现在的海河、黄河等各大流域机构的负责人。明代始设管理黄、运两河的高级官吏,最初多为钦差大臣性质,如景泰(1450~1456)以前,有大工程时常临时派尚书、侍郎等中央大员到现场主持。平常维修由地方官或漕运总兵兼管,景泰后常派都察院都御史或副都御史等监察大员。成化七年(1471)始设总理河道侍郎,以后或为尚书等。他们常兼都御史或副都御史职务,成为常任官员,职务是总理河道或总督河道。隆庆时(1567~1572)加提督军务衔。下属有工部及都察院派出官吏及地方管河官吏,分段、分级管理。清代常带有兵部尚书、右都御史等衔或侍郎、副都御史等衔,职务是河道总督,简称总河。雍正时(1723~1735)分为:江南河道总督,驻清江浦,管理江苏、安徽黄运(江北段)两河;河东河道总督,驻济宁,管理山东、河南黄运两河;直隶河道总督管理海河,驻天津。依次简称南河、东河及北河。后不久撤销北河,改归地方管理。咸丰五年(1855)黄河改道及运河停止漕运后,南河及东河先后裁撤,河务划归地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