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

道路利用者在通行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法令、规则、细则和条例的统称。交通法律和法令简称道路交通法,由国家制定并颁布执行;交通规则、细则和条例属于政令,由政府机关根据道路交通法制定并颁布执行。

制定交通法规的目的是防止在道路上出现危险与障碍,以保证交通安全与通畅,并为论处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提供依据。交通法规的内容包括行人和车辆等的通行方法、驾驶人员及车辆所有者的义务、道路使用与管理、车辆监理以及交通违章和事故处理规则等。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交通法规常作相应修改,但又有相对稳定性

世界上第一个交通法规是两千多年前由古罗马皇帝凯撒颁布的,内容简单,只规定白天不准车辆(马车)进入市中心。1865年,英国议会颁布了《红旗法令》,规定蒸汽汽车的速度在市内每小时不得超过3.2公里,在市郊每小时不得超过6.4公里,而且必须有一人手执红旗在汽车前方55米处步行,以便压低车辆行驶速度。红旗法令后来被人反对而取消。

中国早在周朝就规定道路中间行车,两边行人。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作出了车同轨的规定。 1934年,国民党政府内政部颁布了《城市陆上交通规则》,共有 103条,包括总则、车辆、车辆驾驶人、行车、停车、车辆载重、车辆肇事、道路、道路标志、牲畜及附则等11部分。1946年1月1日改为右上左下的行驶规定。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布了《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55年10月由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城市交通规则》,共60条,包括总则、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车辆、行人、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部分。1972年3月25日公安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布了《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全国各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还相继颁布了一些交通管理细则或暂行规则。

在日本,交通法规包括道路法、道路交通法、道路运输法、道路运输车辆法、交通安全对策基本法、停车场法、轨道(有轨电车)法以及高速道路法等。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都应有统一的交通法规。车辆左行或右行、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道路交通标线等的含义全国必须统一。随着国际交通的发展,交通法规已有国际统一的趋势。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道路标志和交通信号的议定书案》,但美国、加拿大和原英国殖民地国家没有参加。1968年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了联合国道路交通会议,通过了《道路交通和道路标志、信号协定》,对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作了若干统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