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制度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排污活动以及各种设施的建立和经营,均须由经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经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这是国家为加强环境管理而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许可证种类

在环境管理中采用的许可证大致可分为:规划许可证(适用于发展规划)、开发许可证(适用于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生产销售许可证(适用于各种危险、有毒物质的生产和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各国使用最多的是排污许可证,尤其是向水体排污的许可证。

许可证管理程序

在采用许可证制度的国家,一般都根据管辖的范围和对象,设立各种许可证管理系统来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和颁发许可证,监督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持证者实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许可证管理程序大致分为:

(1)受理申请: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要求附有审查所必需的图表、说明及其他文件。

(2)审查:首先在报刊上公布该项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征求公众及各方面意见(如有反对意见应进行讨论),主管机关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考虑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情况的基础上对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作出颁发或拒发许可证的决定。同意颁发许可证时,主管机关可规定持证者应尽的义务和各种限制条件。

(4)监督:主管机关对执行许可证的情况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索取有关资料、检查现场设备、监测排污情况、发出必要的行政命令等。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持证者的活动影响公众利益时,可修改许可证中原规定的限制条件。

(5)处分:持证者如违反许可证中规定的义务或限制条件,造成环境损害或其他后果,主管机关可中止、吊销许可证。违法者应承担各种法律责任。有的国家在许可证管理程序中还包括其他一些关于申诉、补偿的程序。

许可证制度的优点

(1)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2)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

(3)便于公众参加环境管理,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者,制止不合理的规划,对环境和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开发,以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

实施情况

中国关于环境和资源管理的某些法规也采用了许可证制度。例如《农药登记规定》中关于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中关于放射性同位素设施的建造、运行及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运输和保管等,都要经过申请、登记和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方能开始活动。这种许可证制度对环境保护起着良好的作用。

在日本和荷兰,实行一种类似许可证制度的“防止公害协议书”或“契约保证书”制度。协议书和保证书是在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企业或工程时由主管机关和筹建人共同协商签订的。议定事项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类似,目的也是使对环境有影响的企业投产后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从而把企业对环境的影响限制在国家容许的范围内。这种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在环境保护中同政府合作。

各国环境管理和立法实践表明,许可证制度是加强国家对环境管理的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在环境管理中采用许可证制度的国家越来越多,采用许可证管理的对象越来越广。可以预期,广泛采用许可证制度对环境的全面、系统、严格、灵活的管理,将会起更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