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

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其中心任务是保护、增殖(可更新资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目前,对自然保护的对象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自然保护是“维持人类所能发挥最高潜在可能性的各种条件”;有人认为自然保护,不仅要保护原始的自然和接近原始的自然景观,即保护构成自然的动、植物,以及需要保护的地学对象,而且要努力把人类活动造成的不良环境改造成为对人类有益的环境。关于自然保护的对象,有人具体提出12个方面:

(1)确保可更新的自然资源的连续存在;

(2)在自然灾害发生时保护国家资源不受危害;

(3)保护水源的涵养;

(4)保护野外休养和娱乐的场所;

(5)维持环境净化能力;

(6)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

(7)确保物种的多样性和基因库的发展;

(8)保存学术研究对象;

(9)保护宗教崇拜的对象;

(10)保护乡土景观;保护弱者;保护稀有动物和植物。

自然保护的历史

18世纪,欧洲由于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使原始森林减少,同时由于产业革命的影响,自然的破坏速度加快。这就促使人们采取保护地域的形式来保护自然。1872年美国设立黄石国家公园,把黄石的广阔原始地域辟为永远保存的国家公园。随后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自然保留地。1900年召开了“关于非洲动物保护的欧洲会议”。1913年第一个国际自然保护机构在瑞士伯尔尼建立。1928年在布鲁塞尔设立了国际自然保护事务所。194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法国政府共同倡议召开会议,讨论全球性环境保护问题,并成立了“国际自然保护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rotection of Nature),这一组织在1956年改称为“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有114个国家的代表参加,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和《行动计划》。

自然保护的必要性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是指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中同人类、人类社会发生相互影响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主要是大气、水、土壤、生物、矿物和阳光等。自然资源是自然环境中人类可以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物质,可分为三类:一是取之不尽的,如太阳能和风力;二是可以更新的,如生物、水和土壤;三是不可更新的,如各种矿物。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自然资源可为人类利用的部分不断扩大。如一种矿物往往和其他矿物共生,选矿和冶炼技术的发展,使共生矿物不再是被排入环境的废渣,而是被回收进入社会生产过程中,成为新的自然资源。这些资源,特别是可更新资源,如开发利用不合理,不仅会使大气、水体、土壤等受到污染,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遭到破坏,而且自然资源本身也将日趋枯竭,严重地影响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因此,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对自然进行保护和管理。

建立自然保护区

即对一定范围内的陆地或水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综合体或自然资源,以及保护其他特定的单种、多种或整体的对象,是自然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水资源保护

河流、湖泊、沼泽、水库、冰川、海洋等“地表贮水体”,由于太阳的照射,水蒸发后在空中凝结成雨降到地面,一部分渗入地下,大部分流进河流汇入海洋。地球上的水总量约14亿立方公里,但真正可利用的水资源却只有很小的一部分。中国大部分地区是季风气候区,降雨多集中于夏季,很多河流雨季后流量迅速减少;华北和西北又处于干旱和半干旱气候区,缺水尤其严重。因此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十分重要。

保护水资源必须有效地控制水污染,因此要大力降低污染源排放的废水量和降低废水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行之有效的措施是:

(1)改革生产工艺和设备,少用水或不用水;少用或不用容易产生污染的原料,减轻处理负担。

(2)妥善处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杜绝任意排放。

(3)回收城市污水,用于农业、渔业和城市建设等,节约新鲜水,缓和农业和工业同城市争水的矛盾。

(4)加强对水体及其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使水污染逐步得到减轻和控制。

土地资源保护

土地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场所,是地质、地貌、气候、植被、土壤、水文和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下组成的高度综合的自然经济系统。中国的国土有2/3是山地,1/3是平地,而耕地面积只占10.4%,约为 100多万平方公里,工业、交通、城镇等面积占了6.9%,约为67万平方公里。因此从生态平衡的观点出发,控制人口增长和严格限制对耕地面积的侵占,是同自然保护密切相关的。

土地资源保护的根本措施是植树造林,对已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要合理灌溉和耕作。海涂是沿海淤积平原的浅海滩,可为农业提供可耕土地,又可为水产业提供养殖场地,可以制盐,还可利用潮汐能发电等。因此必须对海涂资源进行综合调查和研究,作出全面安排和统筹规划,使海涂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海南岛尖峰岭的热带雨林

生物资源保护

森林是由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组成的绿色植物群体,要根据森林的自然生长规律,有计划地合理开发,永续利用,还要注意防止森林火灾和防治病虫害。草原是草本植被,要根据草原的生产力,合理确定载畜量,防止超载放牧。对已沙化地区,要进行封育,并结合人工补种。对大面积天然草场采取围栏、灌溉、施肥、化学除莠、灭鼠、区划轮牧等综合技术措施,提高草原牧草的产量和质量。某些原始性的草原,或有特殊植被类型的草原,以及有珍稀动物栖息的草原,可划为草原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要开展资源的普查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规定禁猎期,建立物种库,保存和繁殖物种,并开展人工引种驯化科学研究。

自然保护的法律和经济学

人类对自然保护的努力是同对自然价值的认识分不开的。人类对自然价值的认识程度较低,或者自然受到污染或破坏较轻时,自然保护活动规模也是较小的。随着人类对自然价值认识程度的提高,以及自然资源的蕴藏量日趋枯竭,人们认识到必须设立自然保护的行政机构,及时根据可靠的、系统的情报资料,进行正确的预测,提出有效的防止措施。同时,为了有效地对自然进行保护和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如德国于1902年制定保存美丽景观的法律,1935年制定自然保护法。日本于1919年制定《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日本在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的概念中,也包括人工构筑物、饲养的动物和栽培的植物);1931年制定《国立公园法》,还颁布了有关鸟兽保护区、禁猎区的《狩猎法》,有关地域环境保护的《自然环境保护法》,有关保护森林的《森林法》,以及学术参考保护林制度等。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要进行环境经济学的研究,除了研究一些经济发展方面,如社会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的可能、成本的高低等因素外,还要研究对自然保护和环境保护最有利的开发利用的形式、规模和速度。

中国自然保护的历史和现状

中国人民很早就注意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自然的相互关系。《逸周书·大聚篇》记有传说中的大禹所述:“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荀子指出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必须做到“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并提出保护措施:“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鳣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礼记·王制》上记有:“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粥于市;木中不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为了“山泽多禽兽”、“鱼鳖优多”,设有官吏管理,川衡掌握川泽的禁令,管理水产;迹人掌握苑圃田猎的政令。明末清初王夫之《噩梦》记有:“土广人稀之地,如六安、英霍,接汝黄之境,及南漳以西,白河以南,夔府以东,北接淅川、内乡之界,有所谓‘禁山’者。”说明17世纪秦岭东端、巫山、荆山武当山、桐柏山、大别山、霍山等山地均被列为“禁山”。此外,许多地方有“风水山”、“风水林”、“神林”等,虽然有封建迷信的色彩,但起着保护自然资源、保持山林植被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6年第七次全国林业会议通过了《狩猎管理办法(草案)》。同年,在全国科学技术规划中,自然保护和自然保护区都被列为基础研究的内容。195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62年国务院发出《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63年颁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79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等。1980年3月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又一次发出《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全国人民开展了大规模的全国性植树造林活动。

从1979年起,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及部分省、市都先后建立了自然保护管理机构。1979~1980年中国先后参加了“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面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1980年3月5日在北京同世界其他一些国家的首都同时公布了《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1979年,中国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签订了《关于保护野生生物的合作协定》。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