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

受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的委托,办理船舶有关营运业务和进出港口手续的业务工作。经营代理业务的机构要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沟通船、货、港之间的联系,使船舶在港业务正常进行。

船舶代理分为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两种。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在中国是指沿海以及长江和其他内河的船舶代理,一般由各港港务机构负责代理客货运业务。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一般有两种形式:船舶揽货总代理;船舶代理不负责揽货。中国采取第一种形式。代理机构因代理业务要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业务项目

各港口船舶代理机构,为进出该港的船舶办理下列主要业务:

(1)组织货物运输。组织货载,向船舶经营人洽订舱位,洽订运输合同,办理货物联运和中转,编制及签发各项单证。

(2)组织旅客运输。经售客票,办理旅客上下船舶手续及行李托运和提取。

(3)安排有关货物装卸。联系安排货物装卸、驳运、储存、收发,并洽办货物的整理和改装,申请理货,货物监装、衡量、检验并洽办理赔。

(4)办理船舶服务工作。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的各项手续及申报,申请引水,安排泊位;办理申请船舶检验、熏舱、洗舱、扫舱;洽购或转递船用燃料、物料、淡水、属具、工具、修理备件、食品和清洁物品;洽办船舶修理,船底船壳刮铲油漆及检验。

(5)办理船员服务工作。联系安排船员的代雇、调换和遣返,办理船员登岸手续,转递船员邮件,安排船员医疗及旅游等。

(6)代办财务事项。代理结算和收取运费及代收代付有关款项,办理速遣及延滞费的结算。

(7)洽办海事处理,联系海上救助

(8)代办船舶租赁、买卖及船舶的交接。

(9)代办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托办事项。

代理机构

船舶代理机构的设立,各国不一。在各海港可以有几家、几十家甚至几百家各式各样的船务代理行、分代理等。有的是专门的代理机构,有的由轮船公司兼营,即在轮船公司内设有代理部门。西欧国家有些代理行还设有仓库、供应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的船舶代理业务由外国航商控制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船舶代理业务由中国的海运部门兼管。随着国际航线船舶的日益增加,1953年1月1日专营的船舶代理机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正式成立,总公司设在北京,由交通部领导,并在对外开放的海港先后设立了分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成立初期,仅代理中外合营船舶,苏联、东欧国家船舶,国家租船和华侨商船。自1953年8月起开始代理资本主义国家班轮。原来在上海、天津二地的外商船公司和代理行自1954年起相继停业,1962年瑞典维昌洋行是最后一家停业的外商代理行。至此,在中国港口的船舶代理业务统一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办理。自1980年起,为了配合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在长江自重庆以下的主要口岸先后设立了分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不仅代理外国籍船舶,而且还代理悬挂中国旗,航行香港、澳门以及国际航线的中国船舶。

1953年,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在交通部海运总局1951年颁发的《代理海轮费收办法》和1952年颁发的《代理外轮业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颁发了《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暂行办法》。后经多次修订,改称为《中国外轮代理业务章程》,明确规定了建立代理关系的手续和代理业务的范围等。

随着中国外贸运输的发展,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的业务也得到迅速发展,到1982年为止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已设立了30家分支机构,并已与150个国家的航运公司、租船公司、船舶经纪人集装箱租赁公司、运输行、仓储机构、贸易商、承包商等海运企业1000余家建立了业务关系,全年代理的船舶已达21000多艘次。进入80年代以来,根据中国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沿海14个港口城市对外开放,在船舶代理方面也出现了多家经营,相互竞争的局面。他们不断改进船舶代理工作,以促进中国的国际海运事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