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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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何种宗教的自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中世纪欧洲盛行政教合一制度,国家政权与宗教合而为一,宗教首领就是国家首脑,直接掌握国家政权;宗教成为国教,教规就是国法,公民必须信奉和遵守,公民没有信仰宗教与否的自由。

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要求摆脱宗教特权的统治,提出了政教分离的口号,宗教信仰自由的要求也随之产生。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的法律,排除了国家利用政权确立国教并强制公民信仰的可能。后来,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得到了多数国家的普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宪法都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82年宪法更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公民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或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与外国的宗教组织和团体发生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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