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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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学家、法学家。1900年8月16日生于四川大邑。1921年赴日本留学,在东京日本大学进修社会学。1925年毕业归国,历任上海学艺大学、上海法科大学、上海法学院、国立劳动大学、复旦大学、中国公学等院校的社会学教授,讲授社会学概论、犯罪社会学劳动法等课程。1929年参与筹建东南社会学会,1930年被推选为中国社会学社编辑委员。1932年3月参加上海左翼社会科学家联盟(简称“社联”)。先后主编《流火月刊》(1931),社联机关刊物《现象月刊》(1932),1933年12月被国民党当局逮捕入狱,1934年3月获释后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南京从事党的地下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局副局长、华东军政委员会劳动部副部长。1954年起历任上海第一医学院马列主义教授、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教授。1960年任上海财经学院工业经济教授、系主任。中国社会学重建后,任上海社会科学院顾问兼该院社会学研究所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顾问。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上海社会学会理事、中国社会学会顾问等职。主要著作有:《劳动问题与劳动法》(1928)、《犯罪学》(1930)、《社会学史纲》(1930)、《社会事业》(1931)、《劳工法论》(1933)、《监狱学》(1936)、《犯罪社会学》(1937)等。

李剑华是较早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社会学、法学以及社会问题的中国社会学家之一。他运用阶级斗争理论剖析犯罪现象,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不是来自于自然环境,而是来自于社会环境,如贫穷、失业等。他从社会学角度来研究中国的劳动问题,指出劳动关系实际上是身份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反映,而中国的劳动问题则既是民族问题,也是首要的社会问题。劳动法固然可以从法律制度的全体上规定劳动关系,但要真正解决劳动问题,必须使中国从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建设独立自主的、民主政治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