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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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尼斯,F.,德国社会学家。

生平与著作

1855年7月26日生于石勒苏益格州的奥尔登沃尔特附近的里普教区,1936年4月11日卒于基尔。从1872年起,先后在耶拿、莱比锡波恩、柏林和图宾根等大学学习哲学和历史,1877年获博士学位。1878年赴英国研究英国哲学家T.霍布斯,对霍布斯的生平和著作有重要发现。1881年在基尔大学取得授课资格。1904年参加在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召开的文学和科学大会,作了关于社会结构的当前问题的报告。1909年任基尔大学政治经济学副教授,1913年升为教授。1916年辞去教职。1921年获汉堡大学法学荣誉博士,1927年成为波恩大学政治学荣誉博士。1933年被纳粹政权解职。他是德国社会学会和霍布斯协会的创始人之一,并曾任这两个学会的会长。1933年8月辞去德国社会学会会长职务。主要著作有:《社区和社会》(1887)、《托马斯·霍布斯》(1889)、《关于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1893)、《托马斯·霍布斯的生平和学说》(1896)、《刑法改革》(1905)、《社会学的本质》(1907)、《社会问题的发展》(1907)、《风俗》(1909)、《高等学校改革和社会学》(1920)、《马克思的生平和学说》(1921)、《舆论的批评》(1922)、《社会学的研究和批评》(1925~1929)、《进步和社会发展》(1926)、《所有制》(1926)、《围绕反社会主义非常法的斗争》(1929)、《社会学导论》(1931)、《近代精神》(1935)等。

社会学思想

滕尼斯一方面受霍布斯和B.斯宾诺莎的哲学和天赋人权学说的影响,另一方面又继承了德国文化中的历史主义传统,认为社会学是研究人及其生理、心理和社会本质的实质科学。他把社会学分为一般社会学和特殊社会学。一般社会学是指与人类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特别是体质人类学、人口学和社会心理学。特殊社会学又称实质社会学,可分为纯粹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和经验社会学。纯粹社会学是静态的规范学说,应用社会学是动态的历史变迁理论,经验社会学是对社会生活中个别事实的研究。滕尼斯接受了 L.von施泰因关于拯救市民社会危机的出路在于从“法律国家”转变为“社会国家”的观点,同时受英国学者H.J.S.梅恩关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地位身份社会到自由契约社会的二分法,以及K.马克思历史观中的辩证方法的重要影响,在《社区和社会》中着重论述了纯粹社会学的两种基本形式“社区”(又译共同体)和“社会”。在他看来,“社区”是通过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建立起的人群组合,它的基础是“本质意志”。本质意志表现为意向、习惯、回忆,它与生命过程密不可分。在这里手段和目的是统一的,靠本质意志建立的人群组合即“社区”是有机的整体。“社会”是靠人的理性权衡即“选择意志”建立起的人群组合,是通过权力、法律、制度的观念组织起来的。在这里,尽管人们通过契约、规章发生各种联系,但手段与目的在本质上是相互分离的,因而“社会”是一种机械的合成体。滕尼斯认为,从中世纪向现代的整个文化发展就是从“社区”向“社会”的进化。他虽然也有社会进化论的倾向,但对“社区”和“社会”的区分与H.斯宾塞的早期“法律”社会和晚期“工业”社会的划分正相对立。“社区”不是建立在强迫而是建立在相关联系上的;“社会”虽然基于个体主义、经济自由主义和现代机械文明之上,但是通过人的思考和选择决定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它使手段服从于目的缺乏“生命统一的原则”,人们实质上是相互分离的,因而“社会”也不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最佳结局。

学术影响

滕尼斯对“社区”和“社会”的区分和论述的本意在于指出“社区”和“社会”是任何群体组织中都必不可少的两个结构要素:人们意识中的联合是群体的内潜方面,由制度促成的联合则是群体的外显方面。他关于“社区”和“社会”的理论观点,在美国社会学界具有深远影响。R.E.帕克和R.雷德菲尔德、H.贝克尔受其影响而明确地提出了宗教社会与世俗社会、人与城市的二分法。T.帕森斯则进一步将这两种二分形式扩展为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成就表现与先赋性质、情感与非情感、专门性与扩散性、自我取向与集体取向五对“模式变项”,用以表述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之间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