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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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伦理思想中一种把人生贵贱祸福说成由某种外力所支配的观点。先秦时期的儒家、道家都主张有“命”,并把“命”看成人事的最后决定者。一些儒家的代表人物提出“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认为人生的一切都受冥冥之中一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所决定,主张乐天知命、逆来顺受。道家则从“天道自然”出发,否定人对自然的一切作为, 其中庄子主张 “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东汉思想家王充认为“命当贫贱,虽富贵之,犹涉祸患矣;命当富贵,虽贫贱之,犹逢福善矣”。人生的贵贱祸福与神无关,也与个人品行无关,而是取决于命,即由处于母体时禀受自然元气的厚薄所决定。王充站在唯物主义无神论立场上反对福善祸淫的神学目的论,具有积极意义。但他把偶然性夸大为必然性(见必然性与偶然性),认为“凡人遇偶及遭累害,皆由命”,则是理论上的错误。

作为一种伦理观的命定论,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道德抉择能力,也否认人们的道德责任,所以它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