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阶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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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类经济生活划分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理论。早在希腊罗马时代,对人类经济生活的发展,就已被划分为狩猎、游牧和农耕三个阶段。在18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A.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就沿用这种划分来说明市民社会以前的人类经济发展过程。

马克思的经济发展阶段思想

19世纪中叶,马克思提出了“社会经济构成体”说。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

(1)人类在财货的生产过程中,必然相互结成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即与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这种生产关系的总体即“社会的经济结构”形成社会的现实基础,在它上面形成一定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这种观点的社会概念,即经济的社会构成体。

(2)这种社会构成体是一种社会的有机体,它的发生和机能以及向更高形态的发展有它自身内在的规律。人们可以根据这种规律来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过程。它的动力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因此这种社会构成体的发展可以看做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但人类对这种社会发展过程并非是无能为力的,社会构成体的转化和发展,还有待阶级力量的对比和社会革命

(3)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以及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的经济构成体演进的几个时代。而资本主义社会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的对抗形态,人类社会的前史也就以此而结束。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发展阶段论

历史学派的经济发展阶段说

19世纪中叶出现的另一种发展思想,即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发展阶段说。为了对抗当时英国产业资本的侵入,保护新兴的德国民族工业,德国的经济学家展开了对英国古典学派的批判。指责以斯密理论为代表的英国古典经济学以自由放任和自然法的思想为基础,超越了历史时空作抽象的演绎,是“世界主义”经济学而不是“国民经济学”。他们强调一国的经济政策必须适应本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阶段。首先提出经济发展阶段论的是历史学派先驱F.李斯特,他将发展阶段分为:

(1)狩猎状态;

(2)游牧状态;

(3)农耕状态;

(4)农工状态;

(5)农工商状态。这是在斯密的三阶段划分的基础上,加上了后两个阶段。目的在于明确当时德国国民经济所处的历史的落后地位,和它所应采取的保护主义的经济政策。李斯特的经济发展阶段论是为振兴德国产业资本、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其后旧历史学派的B.希尔德布兰德(1812~1878)则提出了经济发展阶段的三分法,他以财货的流通形态为标志,将经济发展阶段分为:

(1)实物经济;

(2)货币经济;

(3)信用经济。他的“实物经济”是指物物交换的经济;“货币经济”是指近代市民社会,包含有资本主义经济一切特征的经济阶段。由于“货币经济”阶段产生了种种的弊害,他认为“信用经济”是可以解除“贫困”的理想的经济状态。他的这种划分在理论上早已没有任何影响。但他所用的“实物经济”和“货币经济”概念,直到现在仍被沿用。

19世纪后半叶,新历史学派更偏重于理论的发展阶段的划分。G.von施穆勒在《重商主义及其历史意义》(1884)一书中提出:

(1)种族及马尔克经济;

(2)村落经济;

(3)城市经济

(4)领域经济;

(5)国民经济。他的这种划分方法是根据经济生活的平面的扩大和经济政策的主体变化,他仍然因袭了德国历史学派的传统。在历史学派的经济发展阶段说中,影响最大的是K.比歇尔(1847~1930)。他根据欧洲各民族的发展和财货的生产与消费的关系,以及财货由生产者到达消费者所经由路程的长度,将发展阶段划分为三个阶段:

(1)封锁的家庭经济阶段,这是没有交换的经济,同一经济体内部自己生产、内部消费的阶段;

(2)城市经济阶段,这是为顾客订货生产,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直接交换的经济阶段;

(3)国民经济阶段,是企业生产的商品到达消费者手中,要经历许多流通环节的阶段,他的第一阶段包括古代和中世纪庄园制时代;第二阶段指中世纪城市经济的时代,以及近代统一的国民国家成立以前的经济阶段;第三阶段是统一的国民国家成立以后的经济阶段。由于他仅以财货流通过程的长度为标准,概念的内容也不够明确,许多与历史事实并不相符,因而这种划分受到了许多经济学家和史学家的批判。

历史学派进入解体期后,W.桑巴特是经济发展阶段说的最后代表,他对前人的发展阶段论进行分析和批判,在方法论和概念上加以整理,在1899年的《产业劳动及其组织》论文中,提出了他自己的发展阶段论。他认为经济的发展必须与生产力的增长相适应,但生产力的增长在客观上很难直接测定,要将这种技术性的尺度转变为社会性的认识标志,就必须考虑要有作为社会关系的测定尺度。最适合于这个要求的是分工组织的发达程度。于是他根据分工发达的指标,即“社会化”的原理,构成他的发展阶段论:

(1)社会化以前的经济,孤立的经济;

(2)过渡的经济;

(3)社会经济。此外,他还从历史上出现的多种经济类型的情况,提出了“经济体制”的概念。他将历史的发展分为十种“经济体制”,又根据人们的社会心理的动机,将这十种经济体制分为二大群别,一是满足欲望需求的经济,一是营利经济。

图

桑巴特经济发展阶段论的特征,在于摆脱了历史学派的寻求历史理论与历史过程统一的传统。他没有将历史的发展归属于一定的阶段论中,放弃了将现实历史的发展与阶段论的发展序列的内在联系。他强调阶段发展的顺序不能理解为经验的历史事件的继起过程,明白宣告历史的理论与历史本身的区分。

历史学派的经济发展阶段论,其划分的标志,限于经济表面的现象形态,同时都是以资产阶级国民经济阶段作为发展的顶峰,缺乏对经济生活基础的生产方式的结构分析,从而不能发现其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更不能明确历史发展阶段的内在动力和它的运动规律。

罗斯托的经济发展阶段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学家W.W.罗斯托(1916~ )

W.W.罗斯托

在1960年出版了《经济成长的阶段》,提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要经历的五个阶段:

(1)“传统社会”,这个阶段不存在现代科学技术,主要依靠手工劳动,农业居于首位。

(2)为“起飞”创造前提的阶段,即从传统社会向“起飞”阶段过渡的时期,近代科学知识开始在工、农业中发生作用。

(3)“起飞”阶段,即经济史上的产业革命的早期,即工业化开始阶段,新的技术在工、农业中得到推广和应用,投资率显著上升,工业中主导部门迅速增长,农业劳动生产率空前提高。

(4)向“成熟”发展的阶段,现代科学技术得到普遍推广和应用,经济持续增长,投资扩大,新工业部门迅速发展,国际贸易迅速增加。一般从“起飞”到成熟阶段,大约要经过60年左右。

(5)“高额群众消费”阶段,主导部门转到耐用消费品生产方面。其后,罗斯托在《政治与增长阶段》(1971)一书中,又提出了新的第六个阶段,即“追求生活质量”阶段,主导部门是服务业与环境改造事业。他认为“起飞”和“追求生活质量”是两个关键性阶段。他把美国看成处在最先进的理想阶段,第三世界国家是处于“起飞”阶段。

《经济成长的阶段》1961年平装本封面
参考书目
  1. F.李斯特著,陈万煦译:《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北京,1981。(F.List, The National System of Political Economy, Translated by Sampson S.Lloyd, Longmans Green and Co.,London,New York,Toronto,1928.)
  2. W.W.罗斯托著,国际关系研究所编译室译:《经济成长的阶段》商务印书馆,北京,1962。(W.W.Rostow,The Staɡes of Economic Growt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1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