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

浏览

北洋政府时期的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而设。其前身是1912年4月29日由南京迁移到北京开院的临时参议院(见南京临时参议院)。第一届国会成立于1913年4月8日。(见彩图)。

1913年4月8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开幕典礼

根据“国会组织法”,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总计议员八百七十人。其中参议院议员二百七十四人,由各省省议会,蒙古、西藏、青海,华侨选举会,中央学会按定额选出;众议院议员五百九十六人,由各省人民按每八十万人选一人和蒙古、西藏、青海与参议员等额的原则选出。但由于当时人口未及普查,各省名额的分配,实际是以前清咨议局额数的三分之一为标准。

众议员的选举资格是:

(1)有中华民国国籍的男子;

(2)年满二十一岁以上;

(3)于编制选举人名册前在选举区内住满二年以上;

(4)同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1.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2.有价值五百元以上不动产(蒙、藏、青以动产计算)。3.小学以上毕业。4.有与小学以上毕业的相当资格。其当选资格同上,不同的是须年满二十五岁,蒙、藏、青地区须通晓汉语。参议员选举资格依不同的选举机关而有所不同。各省省议员与众议员相同。蒙古和青海以王公世爵、世职充任。西藏由达赖喇嘛班禅喇嘛会同驻藏办事长官遴选约等于额定数五倍的人员充当。中央学会以会员充任。但该会实际未成立,参议员未选出。华侨由华侨居住地商会、中华会馆、中华公所、书报社各选一人参加。其当选资格除年龄须满三十岁以上外,其他与众议员同。

各省众议员的选举,分初选和复选两个步骤。初选以县为选举区,由选举人投票选出多于该省名额五十倍的初选当选人,然后合若干初选区为复选区,由初选当选人投票选出众议员。蒙古、青海由选举人分区选举,居留京师者如所属选举区未组织选举会,得就近组织,就近投票。各省参议员由经初选、复选产生的省议员选出。蒙古、西藏、青海的选举与众议员相同。华侨由选举人到京师投票,或具委托书代行。

两院各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由议员互选。又各置秘书厅,由议长任命秘书长一人,负责院内事务。还各设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以审查各种提案和特别事件。

国会职权得由两院单独行使的有:建议权、质问权、咨请查办官吏权、答复政府咨询权、受理人民请愿权、许可逮捕议员权、制定院内法规权。须由两院共同行使的有;立法权、财政权、弹劾权、同意权、选举权。其中制定宪法和选举大总统须两院合议,其他可由两院分别议决,统一意志。

国会在法律上具有不可解散的地位。其议员的任期,参议员为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为三年,期满全部重选。但这届国会前后经过十二年。其间两次被解散中断,实际存在约四年。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首次停止两院议员职务,先后另立政治会议、约法会议、参政院、国民代表大会。袁死后,国会于1916年8月1日续行召开。1917年6月12日,黎元洪再次解散国会。8月25日,部分议员南下广州开会,称“国会非常会议”。段祺瑞则于这年11月10日和1918年8月12日在北京成立所谓临时参议院和第二届国会(又称“新国会”和“安福国会”)。1922年8月1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再次复会,延至1924年11月24日结束。

参考书目
  1. 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中华书局,北京,1984。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