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善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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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评价文艺作品的原则。为孔子所提出。语出《论语·八佾》:“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郑玄注:“《韶》,舜乐也,美舜自以德禅于尧;又尽善,谓太平也。《武》,周武王乐,美武王以此功定天下;未尽善,谓未致太平也。”

“美”是对艺术的审美评价和要求;“善”是对艺术的社会道德伦理规范和要求。孔子崇尚礼教,因而政治上赞扬尧舜的“礼让”。《论语》中称“至德”者有二,一赞周之先祖左公亶父长子泰伯,一赞文王,皆因其出于揖让。因此,对于歌颂“礼让”的《韶》乐,他极力加以赞美,认为不仅在艺术上是“尽美”的,而且在思想上符合他理想的道德伦理观念,因而也是“尽善”的,即“美”和“善”高度统一的典范。《论语·述而》中说到他在齐国听到《韶》乐时,竟“三月不知肉味”,并赞不绝口道:“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论语·卫灵公》中又说,当颜渊向孔子“问为邦”时,孔子讲了几条,其中一条即“乐则《韶》、《舞》(舞同武)”。可见推重“美”、“善”统一的《韶》乐,是孔子一贯的思想。对于违反其政治思想、歌颂以武力取天下的《武》乐,孔子则认为它虽然在艺术上“尽美矣”,但在思想内容上却由于并非表现“至德”,所以“未尽善也”。

孔子的“尽善尽美”之说,实际上提出了文艺批评两方面的标准,即社会标准和美学标准。尽管他所说的“美”和“善”的标准,都有具体的历史和阶级的内容;但是,在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和美学发展史上,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对文艺作品的美学批评必须和社会道德伦理的批评结合起来的原则,是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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