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租

浏览

封建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即封建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强迫耕种其土地的劳动者无偿地交其支配、占有的剩余劳动。

封建地租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以劳动者同土地的结合为前提。在封建社会里,少数人占有大量土地,大批劳动者则很少或完全没有土地。土地所有者以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为条件,把土地交给劳动者耕种使用;劳动者就以这项土地为基础,建立起独立于土地所有者的自己的家庭经济,使自己一家的生存和延续以及交纳地租成为可能。

封建地租是封建制生产方式的主要剥削形式,劳动者的家庭经济是一个包括农业和手工业在内的工农结合体,家庭的剩余劳动就是这个工农结合体的剩余劳动。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家庭剩余劳动的占有和支配,并不是以交换为中介,而是直接地无偿占有,马克思称之为“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去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 891页)。实际上,保证这种无偿占有得以实现的是封建土地所有者享有的特权,或者代表他们利益的封建政权的力量。封建地租所体现的是封建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一家的统治和剥削关系。

一般说,封建地租包括劳动者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但也经常出现这样的两种情况:

(1)由于土地所有者的残酷剥削,除了包括全部剩余劳动外,还包括部分必要劳动,从而威胁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家庭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

(2)劳动者在地租额不变,或者剥削率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发展家庭经济,提高生产,扩大收益,可以保留一点剩余劳动在自家手里,用以改进生活和生产。这种情况就是封建农民经济发展的源泉,从而也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源泉。

封建地租有三种基本形式,即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不同的地租形式是同封建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水平相联系的。劳役地租同低下的农业生产力水平相联系,实物地租同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相联系,货币地租则是在封建社会末期、自然经济瓦解的时期盛行起来的。但是在任何一种地租形式的盛行时期,其他地租形式都可以作为补充形式而存在;不同的地租形式是可以相互结合和同时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