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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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不缴纳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超过税法规定免税限额所发放的奖金征收的一种税。它由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三个相对独立的征税办法组成。属特别目的税类。

制定

中国在1964年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企业内部推行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实行奖金制度,对调动职工发展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积极性,起了促进作用。国家为了防止企业奖金发放失控,一直把奖金发放规模限制在一定的数额以内。这导致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职工内部奖金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为把职工利益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并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1984年国家对企业发放奖金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政策。同时,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合理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分配行为,决定对超额奖金征税,运用税收杠杆约束企业奖金发放额度。同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和9月又先后发布了《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

企业单位奖金税

国营、集体企业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全年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多种具有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为计税依据,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为了保证职工收入水平随企业生产发展得到逐步提高,奖金税规定有免税限额。例如,1985年国家规定的免税限额相当于职工 4个月的月平均标准工资额。标准工资按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的工资等级和标准计算,对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职工 4个月标准工资总额的予以免税。国家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在企业奖金分配上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财政部于1987年和1988年对奖金税的免税限额,级距及税率作了调整,免税限额调整为职工 4个半月的标准工资,超过部分按超过幅度划分级距累进计征。

事业单位奖金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划分为四种类型:

(1)明确实行企业化管理,且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限额为职工3个半月的基本工资额,基本工资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津贴之和计算;

(2)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且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限额为 2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3)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限额为2个月的基本工资;

(4)需要国家核拨全部经费,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限额为1个半月的基本工资。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的事业单位,比照调整后的企业奖金税率表征收奖金税。

按照税法规定,国家颁发的科学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奖、自然科学奖,以及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免征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