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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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音乐的所有理论学科的总称。音乐学的总任务就是透过与音乐有关的各种现象来阐明它们的本质及其规律。如研究音乐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有音乐美学、音乐史学、音乐民族学、音乐心理学、音乐教育学等;研究音乐的物质材料的特点的,有音乐声学、律学、乐器学等;研究音乐形态及其构成的,有旋律学、和声学、对位法曲式学等作曲技术理论;还有从表演方面来考虑的,如表演理论、指挥法等。

从各个方面对音乐进行学术探讨,古已有之,古希腊的阿里斯提得斯·昆提利安(约2~3世纪)即曾在《论音乐》的著作中试将音乐分为理论、技术及演出三大部分。真正考虑将音乐分门别类进行专门研究,并加以体系化,从而形成音乐学这门学科,则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一般以F.克吕桑德于1863年所编《音乐学年鉴》作为西方近代音乐学的发端。克吕桑德在该刊第 1卷的序文中,强调了音乐研究应具有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同样水平的准确性与严密性。1885年,奥地利音乐学家G.阿德勒发表了论文《音乐学的领域、方法及目标》,将隶属音乐学的各种门类划分为两大部门,第一部门为历史的音乐学,包括音乐通史与各种专业史;第二部门为体系的音乐学,包括可应用于音乐不同领域的法则,如研究和声、节奏、曲调的法则,音乐美学与音乐心理,音乐教育学与教学法,对音乐民族学及民俗学的比较研究等。另外又列出这两个部门的辅助学科,如历史部门的文献学、传记学、史学、文学史、哑剧及舞蹈史等;体系部门的音响学、生理学、逻辑学等等。他的分类法成为以后德奥系统音乐学分类的基本依据。迄今为止,音乐学已出现多种体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H.里曼在《音乐学概论》中将音乐学分为5个部门,即音响物理学、音响心理学、音乐美学、音乐理论及音乐史研究(比较音乐学)。里曼体系的特点是强调了音乐史与音乐理论,认为音乐美学是理论中一种思辨的学科,而音乐理论实际上接近于应用音乐美学。H.J.莫泽尔(1889~1967)则将音乐学按4个方面的关系来分类,即:

(1)哲学的音乐学,即音乐美学。

(2)自然科学的音乐学,其中包括音响学、音响生理学、音响心理学、音乐工艺学。

(3)民俗学的音乐学,包括比较音乐学与乐器学。

(4)精神科学的音乐学,即西洋音乐史。至于狭义的音乐理论则列为实践方面的理论,与上列各项并列。莫泽尔体系的特点是将音乐学与一般艺术学联系起来,而以音乐史为其重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西方最为流行的则是 H.-H.德雷格尔(1909~1968)的体系。他于1955年提出的分类是:

(1)音乐史,包括记谱学、乐器学等;

(2)体系的音乐学,包括音乐声学、音乐生理学、音乐心理学、音乐美学、音乐哲学等;

(3)音乐民族学与民俗学;

(4)音乐社会学

(5)应用音乐学,包括音乐教育学、音乐治疗学、音乐评论、音乐工艺学等。此外,美国音乐家协会也曾于1955年将音乐学的对象规定为从物理、心理、审美及文化现象来研究的一门知识,并按此原则来考虑分类的方法。由于着眼点不同,对音乐学的分类方法也各有不同。

近年来,随着科学的发展,对音乐的研究出现了两种趋势:一是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二是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结合越来越密切,出现了许多跨边缘的学科研究。如音乐分析学、音乐术语学、音乐语义学、音乐工学、音乐社会心理学、音乐教育心理学、音乐治疗学、音乐欣赏等,都有逐渐独立存在的趋势。因此,音乐学所包含的内容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会更加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