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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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表现形式,是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

商品是用来交换、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它除了要有使用价值,还必须有交换上的价值即交换价值,它“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9页)。例如,1只羊换20尺布,20尺布就是1只羊的交换价值。两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比例会随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改变,一种商品又可以同许多种商品相交换,从而形成一系列交换价值。如1只羊还可以同x量米或y量糖或z量黄金等相交换,x量米、y量糖、z量黄金等等都是 1只羊的交换价值。这说明交换价值只是商品的外表现象,商品的内部必定有一种比较稳定的、可以相等和相比较的共同的东西。

商品的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或物的有用性。商品使用价值的特点在于质上各不相同,这才使交换成为必要,但它并非交换价值的基础。因为,不同质的东西无法进行比较,无法确定其量的比例关系。另一方面,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了商品的使用价值。这表现在,只要比例适当,一种使用价值就和其他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完全相等。1只羊换20尺布,也就是1只羊=20尺布。

撇开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就只剩下劳动产品的属性,这正是互相交换的商品共同具有的东西。而且,当我们把使用价值撇开,也就把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的有用性质和具体形式撇开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劳动生产物,作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就形成商品价值。作为价值,各种商品都是同质的,只有价值量上的区别。两种商品所以能够按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如1只羊换20尺布,就因为在生产它们的时候耗费了同量的人类劳动,具有等量的价值。在这里,形式上是物与物在交换,实际上是物化了的等量劳动在交换。所以说,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商品的使用价值以商品体的自然形态表现出来。商品的价值,因为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反映劳动的社会均等性,所以从一个商品体本身是看不见也摸不到的。它只能在商品同商品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商品交换是商品生产者进行社会接触,发生社会关系的场合,所以,商品的价值虽然在生产中形成,但是要在交换中表现出来,交换价值是价值的必然表现形式。

交换价值又是价值的相对表现。在 1只羊换20尺布的价值关系中,羊把自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这一价值性质,通过与布相交换,把这相等的关系相对地表现在布这一商品体上。从量的表现来看,羊和布的交换比例,不仅取决于羊自身的价值量,同样取决于布的价值量。所以,羊的价值量的实际变化,不能明确地、完全地表现出来。而且,商品的交换比例,会受许多外部因素例如供求关系的影响。随着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的发展,价值的表现形式也不断变化,在历史上,它曾从简单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最后发展到货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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