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劳动者不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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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分配个人消费品的一项根本原则。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要劳动,不参加劳动就无权参加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原则是列宁于1917年提出的。他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把“劳动者不得食”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并提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

在社会主义阶段,生产力还没有极大地发展,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 1917年1~2月,列宁在读《哥达纲领批判》的笔记中说: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消费品分配是和每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比例的”,“谁不劳动,谁就没有饭吃”,这个原则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对于过去的剥削者、寄生虫、懒汉则具有强制改造的作用。1918年5月,列宁在《论饥荒(给彼得格勒工人的信)》中,针对当时资产阶级、富农大肆进行粮食投机,造成饥荒,破坏工人政权的严重情况,再次提出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列宁认为,这个“十分简单和明显不过的真理,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基础,社会主义力量的取之不尽的泉源,社会主义最终胜利的不可摧毁的保障”。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坚持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能够使人们懂得,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活的幸福,收入的增加,消费的提高,只有通过自己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劳动才能达到,舍此没有其他途径。社会主义社会坚持“不劳动者不得食”,还有助于克服好逸恶劳、损人利己、损公肥私、投机取巧等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良习气,培养热爱劳动、积极工作、廉洁奉公、先人后己的新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