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研究成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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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情报研究成果进行的鉴定。在中国,1984年9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简称《条例》)明确设立了科技情报行业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并把科技情报分析研究成果列为科技情报成果的一部分。《条例》规定的科技情报成果的评价标准是:“以其创造性贡献大小、技术水平高低、工作难易程度、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审。”这个评价标准对各类情报成果普遍适用,也适用于科技情报研究成果的评价。《条例》规定的情报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是:“选题针对性强,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内外科技水平和经济发展的趋势,有分析对比,观点鲜明,论据充分,有预测和建议,在制订经济和技术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时成为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评价标准基本一致的前提下,由于情报研究成果的类型 多种多样,侧重面 各不相同,所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一些具体的评价指标,以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为宜。例如,综述、述评、预测方面的情报研究成果宜侧重于学术水平;专题研究、综合研究、决策研究方面的情报研究成果宜侧重于经济效益或 社会效益。在评价 情报研究成果时,不仅应看到成果表现出来的直接价值,还应看到成果固有的尚未表现出来的潜在价值。至1989年,尚无被情报界公认的情报研究成果的评价指标体系,一般可把评价指标体系划为两部分即反映成果内在质量特征的评价指标(例如信息量、准确度、筛选率等)和反映成果外部质量特征的评价指标(例如情报响应、传递速率等)。

情报研究成果的评价方法,通常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类。定性评价是指对情报研究成果的内容、方法、难度、效益等方 面进行分析、估计 和判断。例如,通常对选题的针对性、新颖性怎样,课题难度如何,所用事实、数据是否新颖、准确、充分,分析推理是否客观、严谨,观点和建议是否新颖、合理、可行,成果的提供是否及时,用户反映效果是否良好等方面进行评议,写出成果质量优、良、中、差、劣的评语,从而得出该情报研究成果的定性评价。常用的定性评价方法有专家评价法、用户评价法等。

定量评价是根据评价标准和一定的理论(或假设),确定一组能够反映情报研究成果内在质量特征和外部质量特征的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制订一套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的量化方法,建立能够衡量情报研究成果价值的综合评价模式(数学模型),按照评价模式对成果进行定量评分,并以评分结果来衡量成果的质量、价值和水平。然后比较 各个成果的 评分结果,判断成果的优劣,从而完成对情报研究成果的定量评价。由此可见,在情报研究成果定量评价中,评价标准是基础,评价指标体系及其量化方法是关键,综合评价模式则是评价标准的数学语言表达式。常用的定量评价方法有加权求和评分法、指数加权求和评分法、混合评分法、系统分析评价法、模糊评价法等。

目前,国内外情报界人士正在应用系统分析、模糊数学、数理统计、技术经济学等方面的理论和方法探讨情报研究成果定量评价的问题,有的已取得了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