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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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有资产所有者以有偿方式或一定条件下的无偿方式将其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其实质是产权的让渡。广义的资产转让,特指资产所有者为更有效地使用其资产而对部分资产进行调剂处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意义和作用

资产转让是改善经营,提高整体资产产出能力的客观需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资产产出能力不仅取决于对资产的合理利用,而且取决于资产的优化配置。通过市场组织,适时地调剂和处理陈旧、老化和报废的资产以及因技术进步和产品、工艺调整而闲置不需用的资产,可以减少资产损失,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产结构,从而提高资产的总体产出效益。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积极推进资产转让活动的开展,也有利于调整社会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推动资产存量在流动中实现优化配置,从而形成社会资产总量的集约化经营效益。

有偿转让

资产作为能够给所有者带来预期收益的特殊财产,只有通过市场,按照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实行有偿转让,才能实现其合理的价值补偿。因此,资产的有偿转让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资产转让的基本原则。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中国国营企业资产转让活动由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闲置固定资产的调剂利用实行无偿调拨,对超储积压流动资产由物资部门收购以及通过加工改制的方式促其流动。根据财政部1979年6月8日颁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国营企业固定资产于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偿调拨,但调拨转让仍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作价收款。固定资产调拨作价的原则是,新的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旧的按质论价。调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由调入企业负担,拆卸费用由调出企业所得价款中开支。同时还规定,企业暂时不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可以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向租用单位收取租金。同年7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改革管理体制的五个文件,开始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经济体制改革试点,规定企业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出租或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一般通过物资调剂市场进行。

无偿划拨

资产的无偿划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资产存量流动的一种特殊现象,一般发生在同一所有制的国营企业之间,是行政控制下的资产有计划转移。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属于下列情况的固定资产,仍可以实行无偿划拨:

(1)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2)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

(3)支援新建工业基础,人员或建制变动,设备随着转移的;

(4)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