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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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产品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定价,计划外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制度。在中国一般系指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

产生与发展

中国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是在1979年价格改革以来逐步发生与发展的。国务院于1981年批准对超过基数生产的原油,允许按国际市场价格出口;1983年批准对石油、煤炭超产部分实行加价出售;1984年批准工业生产资料的超产部分可在加价20%以内出售;1985年取消了原订不高于20%的规定,超产部分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1988年对主要工业生产资料规定了最高限价;1989年对橡胶、炭黑等工业生产资料的双轨价格“并轨”,即把两种价格并为一种价格,有的商品并入国家定价,有的商品并入市场调节价。

存在的原因

中国理论界对价格双轨制有三种不同看法:

(1)在经济体制改革达到一定阶段后,随着利益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及国家指令性生产和物资分配所占比重的大幅度缩减,必须有国家与企业双重定价的体制与之相适应,否则就会造成数量管理和价格管理的不对称;

(2)实行价格双轨制是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种过渡性措施;

(3)价格双轨制作为一种经济运行的重要调节机制得以存在,纯粹是主观意志所为,试图将价格双轨制作为价格改革的基本途径之一,才导致了价格双轨制的广泛实行。

作用

在中国,实行价格双轨制有利也有弊。其积极作用有:

(1)刺激短线行业的发展;

(2)国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所需要的经济资源;

(3)为地方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4)推动价格改革及整个商品市场的发育。消极作用有:

(1)冲击国家计划;

(2)推动产品成本上升;

(3)造成非规模经济的企业过量增加;

(4)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条件。价格双轨制利弊双重作用的消长,主要取决于实施范围的大小,对象选择是否合理,通货膨胀是否严重以及财政、生产计划、物资分配等方面的体制是否与之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