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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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

诉讼类型和诉讼原因

主要有:

(1)选举人资格诉讼。选举人名册公告后,因漏登、误登引起的诉讼。

(2)选举条件诉讼。因选举手续有瑕疵使选举效力全部或部分发生异议而引起的诉讼。如选举公告事项违法,逾期投票,投票所设备无合法保障,不依选区投票,投票与开票的管理员、监督员的人选不合格,以及投票箱保管不当等。

(3)当选诉讼。当选决定有瑕疵引起当选效力的诉讼。造成此种诉讼的主要原因有违反选举程序,得票数的计算有错误,被选举人的当选确认不当等。

诉讼的受理机构

各国选举诉讼的受理机构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司法机关受理,如日本、美国等国。

(2)由议会受理,如1958年以前的法国。

(3)由宪法委员会受理,法国从第五共和国开始实行由宪法委员会兼办选举诉讼事宜。

(4)由专门机构受理,如哥斯达黎加等国。

诉讼程序

选举人名单公告后本人如有异议,可要求改正。若经过一定程序仍不改正或对改正仍有异议时,当事人和关系人均可向指定机构提出选举人资格的诉讼。对因选举手续引起的诉讼,许多国家规定选举人和候选人均可提出诉讼。但被告为谁,各国规定不同,一般均须经过裁定程序。不服裁定时,再提出诉讼。因选举主持机构所作的当选决定有错误时,各国大都规定须经对落选者所提异议的裁定程序,才能向指定受理机构提出诉讼。有些国家规定地方公职人员的当选有问题时,选举人和候选人均可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1979年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 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