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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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仅指法院,广义还包括检察机关。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互不从属;在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

法院行使司法权,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选举案件等。有些国家的法院还处理一些非诉讼性的事务,如登记财产,公证结婚,检验遗嘱,处理遗产,颁发禁令、执行令、人身保护状和调卷令等,有的还拥有司法审查权。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将法院分为:

(1)初审法院、上诉审法院和终审法院;

(2)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等);

(3)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4)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某些国家的行政法院属于行政系统,如法国。各国的审级制度有所不同,有三级二审制(如原苏联)、三级三审制(如法国)、四级三审制(如日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四级二审制和法院独立审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开审理、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等原则。各国法官的产生,或是由国家元首或大法官任命;或是由立法机关、法官委员会、选民选举。中国的法官一般由各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西方国家多数实行法官终身制。有些国家虽然规定法官任期,但任期一般较长,而且可以连任,如瑞士联邦法官任期 6年,日本一般是10年。一般还对法官实行专职制、退休制和高薪制。

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监督审判活动等。但是有的国家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将检察官附属在法院系统内,或归属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有些国家对检察官实行一体化原则,所有检察官受总检察长领导。出任检察官一般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有的国家规定在其任命之前须任辩护律师或法官等职若干年。西方国家的总检察长一般由内阁任命。检察官的任命按国家公务员的规章办理,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法律保障。原苏联的总检察长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上级检察长任免下级检察长须报总检察长批准。中国的检察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平行。检察人员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检察长的任免报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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