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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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前期从民丁中临时征募的兵,又叫募人、征人、募兵。兵募平时没有固定的建制和兵额,一旦战事需要,兵部根据诏敕,责成州县征募,组成队伍,开往指定地点,归行军或镇防的主帅指挥,其任务为出征或军镇防守。选取的原则是产殷多丁,人材骁勇。装备由州县负责,不足则自备。服役期间,免除本身租庸调杂徭,口粮由朝廷供给。前往服役地点和复员回归路上的给养,由沿途州县供应。兵募名义上是自愿投充,实际上是召募与强制相结合,是征募制。唐高宗显庆(656~661)以前,自愿应募的比较多;显庆以后;由于勋赏不行,百姓多不愿应募,强制征召的比重增加;到中宗、睿宗时,变为普遍差点勒遣。兵募服役期限不定,开元(713~741)以前一般为二年、三年。但往往被抑留延长,甚至有壮龄应募,白头未归的。开元中期起,就开始召募客户为雇佣兵(名为健儿)代替兵募及其他兵戍边。开元二十五年(737),尽以从诸色征行人及客户中召募的长征健儿为镇兵,停止差遣兵募戍边。从此,召募制的雇佣兵代替了征募制的义务兵。兵募虽然不是有固定建制的常备兵,但唐代前期征战和镇防军多数来自兵募,因此是出征和戍边的主力。

参考书目
  1. 唐耕耦:《唐代前期的兵募》,《历史研究》1981年第4期,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