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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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事物矛盾的差别性、个性的哲学范畴。矛盾的特殊性表现为物质运动形式的特殊性;矛盾发展的不同过程及其不同阶段的特殊性;矛盾系统中的诸种矛盾以及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矛盾斗争形式的特殊性等等。

每个不同的事物或不同的运动形式,都有其自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科学的门类和学科的划分,就是以各门具体科学的研究对象的特殊矛盾为依据的。不仅不同的事物有其矛盾的特殊性,而且每一事物在其发展的不同过程和阶段,都包含着各自的矛盾特殊性。在由多种矛盾构成的复杂体系中,各种矛盾所占的地位是不同的,不仅包含着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的区别,而且存在着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区别(见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在一个矛盾统一体中,矛盾双方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同的,一方是主要的矛盾方面,一方是非主要的矛盾方面(见主要的矛盾方面与非主要的矛盾方面)。在不同类型的矛盾中,矛盾斗争的形式也不相同,也具有特殊性。由于各种矛盾的特点不同,决定着解决不同矛盾的形式和方法也不相同。

矛盾的特殊性是人们认识一切事物的基础,是区别和认识千差万别事物的内在根据。每门科学的基本任务,就是揭示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定过程、一定领域的特殊的矛盾运动规模。矛盾的特殊性的原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说明任何矛盾都有自己特殊的质,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正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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