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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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附征税款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特别目的税

为了充实和稳定城镇和市政建设的资金来源,中国在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中决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它也是加强地方税制建设的一个地方性税种。1985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为三档,即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亦然,一般不作单独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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