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助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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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夏商周三代的田赋制度。

夏代行贡法,一夫授田50亩,每夫以 5亩的收入上缴国家,按若干年收获的平均数作为征收标准,是一种实物征收制度。商代实行井田制,借助民力耕种公田,以630亩的土地作为一个耕作单位,划为9区,每区70亩,中间1区为公田,其外8区分授8家。公田由8家共同耕种,收入全部上缴国家,其余8区土地不再缴纳,是一种劳役征收制度。周代的彻法,历代学者认识不一致,主要观点有:

(1)彻是收取的意思。东汉赵岐注《孟子》说,周人“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

(2)贡、助并行为彻。东汉郑玄认为周时王畿之内用贡法,按率收取实物;外用助法,以公田收入为税。

(3)通力合作为彻。朱熹注《论语》说:周制一夫授百亩田,而与同沟共井之人合作,计亩均收,民获其九,公取其一,即谓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