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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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其宗旨是通过信贷活动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城市居民提供资金服务。

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营原则,盈利归集体所有,并按股分红。主要经营业务是:面向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城市居民聚集资金,为其开办存款、贷款、汇兑、信息和咨询,代办保险和其他结算、代理、代办业务,支持生产和流通,促进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的发展,搞活城市经济

城市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市联社)的民主管理形式,是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选举代表参加,是城市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制定或修改社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通过聘用由理事会推荐的社主任,遵循中央银行的宏观决策,确定一定时期的资金投向,讨论制订社年度计划和财务计划等。社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日常业务和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城市信用社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下属机构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帐户,按规定缴存准备金,并实行资金负债比例管理;对于从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城市居民中吸收的股金,可以继续转让但不得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