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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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哲学的两个范畴。 最早见于 《国语·郑语》史伯对郑桓公的谈话:“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和,即“以他平他”指不同事物或不同因素的结合,是差异性的统一。同,即“以同裨同”,指完全等同的事物或等同因素的重合,是排斥差异性的直接同一。前者是朴素辩证法,后者属于形而上学。史伯完整的说法是:“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这里带有明显的朴素唯物主义因素。春秋末,晏婴发展了这一思想,明确指出和与同的差异,并且以烹调和羹、对待不同意见和演奏音乐为例,说明和是“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又说:“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左传》昭公二十年)他认为矛盾的因素可以“相成相济”。孔子也使用了“和”与“同”的概念,在《论语·子路》中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与同概念的提出,表明春秋时期的哲学家们已经意识到和与同的原则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