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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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物装上运载工具为条件的价格。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属于装运港船上交货类价格术语之一,也是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具有代表性的贸易条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这一价格术语解释不一,港口、码头有不同的“惯例”,故在实际运用中,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费用和风险的分担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通常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是国际商会的规定。它对贸易双方均做了具体规定。

卖方: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自派或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

(2)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办理出口手续并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4)向买方提供有关单据并据此收回货款。

买方:

(1)办理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船期及装货期等及时电告卖方;

(2)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办理保险、支付保险金,办理目的港进口及接货手续;

(4)接受卖方提供各种单据,支付货款。

在具体业务中,卖方有时也接受买方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不具有约束性。另外,由于对装船缺乏统一明确的概念,因此对风险、费用的划分界限有不同的解释,需要在谈判或合同中予以明确。为此往往在 FOB后面附加一些条件,如FOB班轮条件、FOB吊钩下交货、船上交货并理舱等等。

由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对 FOB的解释除了船舶外,还有火车、飞机、卡车等运输工具,因此在与上述国家交易时,在 FOB与装运港之间分别加上“船舶”、“火车”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