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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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医疗的简称,中国社会主义劳动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凡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本人患病实行免费医疗,由他供养的直系亲属可半费医疗。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单位有全民所有制的工厂、矿场、铁路、航运、基建、地质、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金融、民航、石油、水利,国营农、林、牧等部门。此外,区、县以上的集体企业,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保医疗待遇。

中国共产党创立初期,在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拟定的劳动法大纲中,提出了实行劳动保险的要求。1948年,东北解放区开始实行劳动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劳保医疗制度

实行劳保医疗制度的是从事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单位。劳保医疗经费的来源是本企业的纯收入。国家规定,劳保医疗经费属于职工福利基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率提取;如果超支,仍由企业承担。国家规定医疗经费专款专用,单位统一使用,由企业直接负责管理。

劳保医疗制度使企业职工、特别是收入较低的职工解除了对本人及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疾病治疗所带来的经济上的负担和忧虑,基本上做到有病能治,无病能防,有效地保护了人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