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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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罗马尼亚、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友好合作互助条约》。1955年5月14日在华沙签订,同年6月4日生效,有效期20年。条约规定,如各缔约国在条约期满前一年未提出宣布条约无效的声明,条约将继续生效10年;如缔结了全欧集体安全条约,本条约则在全欧条约生效之日起失效。1974年4月,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声明,如将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解散,《华沙条约》也将失效。 阿尔巴尼亚于1968年9月宣布退出“华约”。中国派观察员参加了华约的成立会议,并列席过1961年以前的华沙条约政治协商委员会会议。

《华沙条约》是苏联和东欧国家为抗衡《北大西洋条约》而签订的。1949年初,当西方国家准备签署《北大西洋条约》时,苏联就发表声明和备忘录,指责《北大西洋条约》是针对苏联的。《北大西洋条约》签订后,为阻止联邦德国加入“北约”,苏联曾于1952年提出缔结对德和约的主张,后又提出召开“欧洲集体安全会议”,签署“欧洲集体安全条约”等建议,均被西方国家拒绝。1955年5月5日,美、英、法等西方国家批准了关于吸收联邦德国加入“北约”的巴黎协定。 苏联等8国遂即签订了《华沙条约》。

条约包括前言和正文11条。主要内容是:任何一个缔约国“认为产生了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发动武装进攻的威胁时”,缔约国各方应“毫不拖延地在它们之间进行磋商”;“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每一缔约国应“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给予援助;缔约国建立武装部队联合司令部,统率拨归其指挥的各国武装部队;建立政治协商委员会,磋商和审查条约实施所引起的问题。

1955年6月4日,华沙条约组织正式成立,其最高政治机构是政治协商委员会。军事指挥机构为联合司令部,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指挥机关是联合武装部队参谋部。华约联合武装部队,由苏联在民主德国、 波兰、 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的驻军以及各缔约国根据协议拨归联合司令部指挥的部队组成。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参谋长一直由苏联国防部第一副部长和第一副总参谋长兼任。华约联合司令部和参谋部等常设机构均设在莫斯科

《华沙条约》签订后主要活动有:逐步完善各种常设机构;经常协调对外政策;不断更新各缔约国军队的武器装备;推行军事“一体化”;举行大规模联合军事演习;不断部署并更新苏联制造的新型导弹,同“北约”争夺核优势;1968年8月20日,苏联以华约组织的名义武装入侵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拒绝参加。长期以来,苏联把“华约”作为它同美国争霸的重要力量。“华约”在欧洲同“北约”形成军事对峙,是世界上最大的军事集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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