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克,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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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治思想家、历史学家。牛津大学毕业后,一直致力于政治学、政治思想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1898~1920年先后任教于牛津大学的默顿学院、沃德姆学院、圣约翰学院和新学院。1920~1927年任伦敦大学皇家学院院长。1927年成为剑桥大学第一位政治学教授,直到1939年退休。1944年受勋为爵士。主要著作有《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1906)、《希腊政治学说》(1915)、《从赫伯特斯宾塞到现代的英国政治思想》(1915,1950年再版)、《国家的性质》(1927)、《英帝国的思想和理想》(1941)、《政治的回顾》(1942)等。

巴克认为,一切政治理论都是关于国家的看法,即对未来的设想。国家是道德的实体,被道德目标所驱使,为人们提供作为实现道德的条件的种种权利。因此,国家是人们权利的源泉和赋予者。权利只有寓于国家之中时,才成为实在的权利。他提出,权利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受国家制度的制约。既不存在任何无条件的权利,也不可能在不同制度的国家中存在相同的权利内容。他积极主张维护自由权。他把自由分为民事自由、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 3类。民事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思想自由和契约自由;政治自由是指通过投票和代表的程序来组织和控制政府的自由。他认为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任何人的自由必然受到所有人对自由的需要的限制。由于每个人的自由都与他人有关,自由必须经常加以限定。没有限定,便没有自由。

巴克认为,国家对社会有决定性作用。社会是由国家结合成一体的,没有这种结合,社会便不可能存在。社会与国家都由同一道德目的来维系,它们相互重叠,相互混合,相互借助。但他主张应像区分国家与教会一样严格地区分国家与社会。不区别国家与教会,国家便会吞并教会;而不区别国家与社会,便会导致国家对生活的无限控制。社会是自愿的合作,其能量出自善意,其方法是灵活的;而国家则是机械的行动,其能量出自强力,其方法是僵硬的。倘若国家能比社会更好地达到双方共同具有的目标,就非但不应为保护个人而反对国家,甚至也不应为保护社会而反对国家。

巴克的政治思想反映了英国新自由主义的主张,对当代英国政治思想有着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