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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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身体自由。指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最早出现了自由民和贵族人身不受侵犯的规定。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将人身自由赋予所有臣民。其后,各国宪法和法律都有保护人身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亦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身自由的要义是尊重公民的人身,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剥夺或限制违法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杜绝随意捕人、监禁、搜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