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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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宗派。该宗主张各个教堂的会众组成独立的教会,并由其教徒公众管理。由于该宗主要从教会的组织体制来划分,故它的一些教堂可能在别的方面又属其他宗派,如有些采用公理制的浸会教堂,亦可在礼仪方面被列为浸礼宗

公理宗起源于16世纪英格兰。当时英国已出现一些由会众自行管理的教徒组织。1582年勃朗著书宣传独立于国家和国教,有权管理自身事务的“自行集合的教会”,这一理论被一些独立的教徒组织接受而逐渐形成一个新宗派。后经过巴罗、格林伍德和彭瑞等人的努力,人数有所增加。伊丽莎白一世时该派遭受迫害,上述三人都被处死,不少成员逃往荷兰;英格兰长期国会时期回国,被称为独立派,与长老派对立。以后,与浸礼宗和第五王国派接近,在社会上日益活跃。共和国时期,在彼得斯、欧文和古德温等人领导下有所发展。该宗的信仰与英语国家新教福音派相近,但更自由化。他们坚持圣经的权威,但对各人理解上的差异,采取互相尊重的态度。虽然可以发表信纲,但不认为信纲有权威性。认为凡承认耶稣是我主这一基本信仰者,即可参加教会。该派特别强调个人信仰自由,并认为国家应对各种不同的信仰都采取宽容态度。

公理宗认为教会的基础是上帝之道,故在礼拜中注重讲道。认为基督所立圣礼仅洗礼与圣餐两项。不赞成设立统管各教会的上级领导机构,但可以建立由各教会自由参加的联谊性机构,反对国教观念和教区制。认为教会主要不是一种组织而是灵性生活的共同体,由响应基督呼召而与之结成圣约并作其门徒的人组成。全体信徒在教务会议上对教会事务行使平等权力,聘任牧师由教务会议决定,执事由会众选出。牧师权威不来自其地位,而来自证道与圣礼之施行。教会资金均来源于捐献。该派在英国,复辟时期遭受迫害,直到宽容法案通过后才获得法律保障。1620年第一批分离派流亡者乘“五月花”号帆船抵达美国,公理宗因此传入北美。1648年美国清教徒发表《剑桥宣言》,接受《威斯敏斯特信纲》的神学立场,而在教政上保留公理制。20世纪公理宗影响下降。英格兰和威尔士公理会于1972年与英格兰长老会合并为联合归正会。美国有些公理宗教会于1913年发表《堪萨斯城宣言》,与加尔文主义决裂,1961年与福音归正会合并为联合基督教会。

1949年,一些国家的公理宗教会于美国波士顿举行会议,成立国际公理宗协会,1970年加入世界归正会联盟(长老宗与公理宗)。至今英语系各国仍有不少独立自存的地域性公理宗协会组织以及不参加任何协会的独立教会。该宗对英语国家有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