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性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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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两种对立的假说起到“肯定”一个和“否定”一个的裁决作用的实验。即设计一个实验,并根据对立的假说H1和H2,推出互不相容的实验结 果C1和C2,而实验所得出的结果符合 C1不符合C2,则认为这一实验肯定了H1,否定了H2

19世纪以前,判决性实验的存在是科学家们公认的1905年,法国物理学家P.M.M.杜恒通过对光学中傅科实验的分析,指出一个假说 H总是和其他一些假说(或假定)一起推出结果C的,所以实验结果不符合C,只能推知这一理论系统中至少有一个假说(或假定)是错误的,但不一定就是 H为假。因此,他断言在物理学中判决性实验是不存在的。此后,是否存在判决性实验就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自然科学中,实验是检验科学假说的最重要的实践形式,因而被一些科学家称为“科学的最高法庭”。但是,实验对假说的检验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因为,实验结果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假说提供某些肯定或否定的证据,在这种意义上,实验对于两个直接对立的假说有可能起一定的判决作用。但从逻辑和历史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实验检验还有其不确定的一面。当由一组前提推出的结论被检验表明为假时,从逻辑上并不能断定哪一个前提是假的,因而不能作出确定的判决。而且,实验本身也是历史的、发展的。实验的仪器在不断更新,数据处理和计算方法在不断改进,实验结果的准确度也会不断提高,实验所涉及的各种知识同样也都是在发展着,对实验结果作用的认识也必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而,任何一个实验都有其局限性,由此决定了它对假说的检验不可能是最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