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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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991年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沿革

1988年6月苏联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会议通过《关于苏联社会民主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决议,提出改革最高国家权力机构,成立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以扩大权力机关的代表性,使苏联最高苏维埃能经常行使立法权。同年12月,苏联第十一届最高苏维埃第十二次非常会议通过了苏联宪法修正案,规定设立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原来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改为苏联国家权力的常设立法、发布命令和监督机关。1989年5月25日第一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召开,苏联新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正式诞生。1991年苏联8.19事件后,9月2~5日第五次苏联非常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通过的关于过渡时期苏联国家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法规定,将苏联最高苏维埃改组为两院制议会,作为在新宪法和新的权力机构产生之前苏联的最高代表制权力机关。至此,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体制被取消。

组成

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由经民主选举产生的2250名人民代表组成。其中,750名代表按人口比例从地区中选出,每257300名选民中产生1名代表;750名代表从民族地区按下述定额选出:每个加盟共和国选出32名代表,每个自治共和国选出11名代表,每个自治州选出5名代表,每个自治专区选出1名代表;其余750名代表从苏联全国性社会团体中选出。苏联总统、副总统、苏联内阁成员、苏联各部部长、各国家委员会主任、苏联最高法院院长和审判员不能当选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会场(1990年12月)  职权

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审议和解决属于苏联权限内的一切问题。属其专有的权限有:

(1)通过和修改苏联宪法;

(2)通过有关属于苏联权限内的民族国家制度问题的决定;

(3)确定苏联国家边界,批准修改加盟共和国之间的边界;

(4)确定苏联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5)批准苏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远景国家计划和重要的全联盟计划;

(6)选举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

(7)批准苏联最高法院院长、苏联总检察长、苏联最高仲裁法院主席;

(8)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的提名,选举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

(9)废除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令;

(10)通过举行全民公决的决定。

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召集,其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但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动议,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中的一院、 苏联总统、1/5以上苏联人民代表的提议,或根据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机关的动议,可以召开非常会议。第一次会议由负责苏联人民代表选举事宜的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主持,以后的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主持。会议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必须取得全体人民代表的多数票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