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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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苏联总统的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它是苏联最高国家管理机关。1990年12月根据第四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的法律,由苏联部长会议演变而成。1991年苏联8.19事件后,8月2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非常会议通过了对苏联内阁不信任案,苏联内阁被解散。

组成

苏联内阁由苏联总统根据联邦委员会的意见并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组织产生。由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总理由苏联总统提名经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任命,内阁其他成员也须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苏联各共和国政府首脑可以参加内阁工作,并拥有表决权。内阁对苏联总统和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一年不少于一次。苏联最高苏维埃可以对内阁表示不信任,从而使内阁辞职。苏联总统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有权解除总理和内阁成员的职务。

职权

根据苏联宪法的规定,苏联内阁有权解决属于苏联管辖的国家管理问题,主要职权有:

(1)同各共和国一起执行统一的财政、信贷和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联盟预算,实施全联盟经济计划;设立跨共和国发展基金及消除自然灾害和惨祸后果基金。

(2)同各共和国一起管理国家统一的燃料动力和交通系统;管理国防企业、宇宙研究、邮电、情报、气象、大地测量、制图、地质、计量和标准化等联盟系统;执行在自然保护、生态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方面协商一致的政策。

(3)同各共和国一起实施食品、保健、社会保障、居民就业、关心妇幼、文化和教育、基础科学研究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全联盟计划。

(4)通过国家防务保障和国家安全措施。

(5)实施苏联对外政策,调整苏联对外经济活动,协调各共和国的外交活动和对外经济活动、海关业务。

(6)实施同各共和国在保障法制、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财产和公共秩序、同犯罪现象作斗争方面协商一致的措施。

(7)统一管理和安排苏联各部和它所管辖的其他机构的工作。

苏联内阁根据并为了执行苏联法律、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其他决议、苏联总统命令,有权颁布决定和命令,其决定和命令在苏联全境必须执行。

苏联各部

苏联内阁所属的部门国家管理机关,其工作由苏联内阁统一领导。苏联的部分为两类:一类是全联盟的部,只在苏联设立。它直接领导或通过其设立的机关管理其所属部门。另一类是联盟共和国的部,既在苏联设立,也在加盟共和国设立。它通常通过加盟共和国同名称的部实行管理。苏联各部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有权发布文件,并可以组织和检查文件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