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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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按税法规定对屠宰牲畜行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对屠宰牲畜行为征税是一种较古老的税收形式。中国形成一定征收制度的屠宰税见于清代末期,原称“屠宰牲畜税”,先在东南各省开征,1913年以后推至全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将屠宰税列为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工商税收之一。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屠宰税暂行条例》正式施行。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对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征收。1958年财政部作出《关于改进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对个体业户宰杀的牲畜改征产品税,不征屠宰税。

中国的屠宰税以应税牲畜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的屠宰行为为课税对象,但对耕畜、种畜、运输畜、乳畜、胎畜、幼畜予以保护,限制宰杀。以屠宰牲畜的集体伙食单位和农民为纳税义务人。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多采用按屠宰牲畜头数规定固定税额定额计征,少数地区采用比例税率从价征收。屠宰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项固定来源。征收屠宰税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滥杀耕畜、种畜、幼畜的不法行为,起到保护牲畜,促进农牧业生产的作用。

屠宰税的减免权限也归地方。一般可对下列屠宰行为给予免税照顾:军队宰食自养生猪;农民在重大节日期间宰食自养生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在古尔邦节(即宰牲节)等节日期间自宰自食的牛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