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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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概念一般有哲学和政治意义的区分。哲学在探讨认识论和人的主体性时认为,自由是必然的认识和对外部世界的改造,其着眼点在于反映人与外部世界的客观规律之间的关系。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迄今仍众说纷纭,比较公认的观点是,它相对于奴役、专制而言,与人们的权利有关, 如人身自由、 宗教自由、论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契约自由、贸易自由等。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自由观。

政治上的自由,是人们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理想之一。柏拉图曾幻想建立一个奴隶制的自由王国──理想国。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平民政体可以享受自由。但是,在奴隶社会,只有少数奴隶主享受自由,广大奴隶被剥夺了一切自由。在封建社会,只有少数封建地主阶级的自由,而广大农民和小手工业者的自由受到严格控制。进入近代后,资产阶级为了发展商品生产的需要和实现契约自由、 贸易自由等经济上的要求,提出了 “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现代意义上的自由观念由此产生,关于自由的理论也随之发展起来。这些理论的最初代表人物是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弥尔顿、J.-J.卢梭、 J.洛克、B.B.de斯宾诺莎孟德斯鸠等人。其主要贡献是:

(1)继承亚里士多德把自由与政体相联系的观点,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企图以民主制度保证人的自由权利。

(2)初步探讨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由既受法律束缚,又为其所保障。自由只能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自由不是为所欲为。

(3)从发展资本主义的角度初步论证了言论出版自由、运用私有财产的自由、贸易自由等。这些早期理论奠定了近代政治生活的基础。从17世纪开始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自由主义思潮,其影响一直延续到当代。自由主义的主要观点是个人至上,国家不必过多干涉私人活动和经济活动。当自由主义演变为极端个人主义,作用于经济的结果是贫富分化,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在这种背景下,19世纪的理论家们在自由理论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焦点是国家与自由的关系。德国哲学家G.W.F.黑格尔提出了国家神圣论,主张国家至上。俄国思想家Μ.А.巴枯宁为首的无政府主义者则认为,权力对自由始终是一种威胁,主张废除国家。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则竭力维护自由主义,并把它发展为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主义。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自由主义已不再适合时代要求。在资产阶级内部比较一致的认识是,国家应当适当控制经济自由,其代表人物有,英国的L.T.霍布豪斯和J.M.凯恩斯。霍布豪斯认为个人应享有广泛的自由领域,不受国家干涉,但在经济领域,则应限制自由。凯恩斯在1926年发表的《自由主义的终结》一文中,主张摒弃以极端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传统自由主义,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与此同时,在法学领域也展开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的讨论,其焦点是言论自由的限度。代表人物有美国的O.W.霍姆斯、E.巴克、L.布兰代斯等人,其中以霍姆斯的当前危机说最有影响,他认为自由必须以不导致当前的危险为前提,否则就是违法。巴克认为有两套法律,一套是国家的法律,一套是公理的法律,人民对国家法律服从的程度取决于国家法律与公理的法律相近的程度。巴克还把自由分为民事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布兰代斯是个人至上主义的代表,认为自由竞争、大公司的成长,使人类高于禽兽的一切品质丧失了。他反对一切形式的公有制,但主张充分保护工人参与管理的权利,以限制资本家的专制。在他看来,个人自由的充分发展意味着免于政治和经济的专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总统F.D.罗斯福发表了四大自由的演说,陈述了他的自由观。罗斯福所说的四大自由是言论的自由、宗教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

当代西方有影响的自由理论是以英国的W.彼弗里德哥、马克佩逊为代表的邀进自由主义和英国自由理论家H.J.拉斯基的自由学说。激进主义既不赞成以国家权力干预个人自由的集体主义,也不赞成妨碍他人自由的极端个人主义。他们认为自由有实质性和非实质性之分,对于实质性的自由信仰、收入支配、结社、集会等,应不惜代价加以维护,需要运用国家权力到什么程度就到什么程度。拉斯基否认自由是一种自然权利,他给自由下的定义是:每个人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实在的和平等的机会。为了使每一个人得到充分的自由,并且使每一个人的行为不妨害他人的自由,国家要用法律来保障自由和限制自由。他还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公正无瑕,使每一个人具有同等的机会,如果发生偏倚,就会侵犯自由。拉斯基把自由的内容分为私人的民事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其中民事自由主要是在与个人生活有关的一般领域的个人选择自由,政治自由是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经济自由是指个人谋生、劳动、经营、消费、就业不虞匮乏的自由。当代美国学者J.B.罗尔斯从平等与自由的关系阐述了自由理论,他的《正义论》认为自由与平等具有内在的深刻的矛盾,国家为了追求结果平等,往往要人为地压制自由,而要充分自由必定导致结果上的差异。

自由及自由问题,在西方学术界仍在讨论中。许多学者认为,社会某一个体的自由,必须服从于社会整体的自由和利益,否则,任何自由的实践都会导致一个人的自由侵犯另一个人的自由。因此,必须有一种社会控制、解决个体自由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统一。社会控制主要手段的国家和法律,它所体现的阶级利益和人们的认识水平,造成了不同社会制度下自由的差别,因此,自由是适度社会控制下按照自己意志行动和行为,实现自由的问题实质上是寻求社会适度控制的问题。但是资产阶级的理论家和政治家从资产阶级的立场出发,往往将自由赋予普遍的形式,只是抽象地谈论自由,没能从理论上科学地阐明自由的实质,也不可能找到实现人类真正自由的根本途径。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出发,继承了前人关于自由问题的合理思想,也纠正了前人的缺陷,科学地阐明了关于自由的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政治自由是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表达政治见解和意愿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不存在任何抽象的普遍的政治自由,只有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来认识,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自由的基本观点主要有:

(1)任何政治自由都属于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产生并为其服务。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政治自由的内容也相应地发生变化,政治自由具有历史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内容有所不同。

(2)在阶级社会中,政治自由有鲜明的阶级性,是一定阶级利益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决定着政治自由的实质。В.И.列宁曾指出资产阶级的自由是写在把私有制法定下来的宪法上的,“自由如果同劳动摆脱资本压迫相抵触,那就是骗人的东西”(《列宁选集》第3卷,第832页)。

(3)政治自由是通过法律来体现和保障的一种权利,它与义务紧密相联,与纪律、权威、集中、义务等社会约束是辩证的统一。K.马克思曾明确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页)。

(4)政治自由的完善、扩大和实现程度,要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性质、社会文化和传统习俗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同时还受到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掌握程度的限制。马克思主义揭示了历史发展的规律,指出只有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消灭私有制,才能保证大多数人的自由。无产阶级专政是人类最终摆脱对劳动本身的束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桥梁。共产主义社会以生产者的自由平等的联合为基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到那时人类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