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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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负担的高低程度。反映税负水平的量度有两种:绝对量和相对量。以绝对量反映的税负水平,称为税收负担额;以相对量反映的税负水平,称为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额

具体表现为负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实际负担的实物税数额或货币税金额。这里的实际负担税额是指从依率计征的税额中,减去减征免征的税额,再加上附加税金额以后的税额。税收负担额通常只能用来对同一负税人在不同时期的税负水平变化作出纵向的粗略分析和比较;很难据以对不同负税人在同一时期的税负水平作出横向的孰高孰低的判断。这是因为,不同负税人的实际情况。例如,有甲乙两个负税人,他们的税收负担额都是100元,尚不能据以判断甲乙两人的税负水平相同。如果两者的负担能力不同,假定甲的负担能力强,那么,只能认定乙的税负水平比甲高。至于用税收负担额对同一负税人在不同时期的税负水平变化进行纵向比较,也只有在所比较的不同时期,各种作用于税收绝对量变化的相关经济条件,如负税人个人和家庭的收入状况、消费支出和消费构成等不变或相对稳定,才是有意义的。

税收负担率

被广泛运用于纵向和横向比较衡量税负水平高低的一种量度。具体表现为负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负担额同某个相关数额之间的比值。这个相关数额往往因对合理的税收负担原则看法不同而有不同的选择。主张受益原则的人认为,一个人的税收负担,应该同他从政府服务中所得到的利益多少成比例,才是合理的。这时,消费支出额便成为可选择的相关数额,从而税收负担率就具体表现为,负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负担额同消费支出额之间的比值。鉴于每个人的消费偏好不同,在非综合的和非中性的消费支出税(商品税)条件下,上述税收负担率,则需改为以人均比值来表现;或者以在某个特定商品上的税收负担额同消费支出额之间的比值来表现。主张负担能力原则的人则认为,受益原则只考虑负税人的税收负担额同消费支出额之间的联系,却没有同时注意到储蓄额,而储蓄额的多少却更能够反映一个人负担能力的大小。既然只有做到使具有相同负担能力的人负担相同的税额,具有不同负担能力的人负担不同的税额才算是合理的,而负担能力是由消费支出额和储蓄额两者所共同体现的,消费支出额加储蓄额又等于收入额,那么税收负担率就具体表现为负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负担额同收入额之间的比值。如果所衡量的是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那么,可选择的相关数额就要相应改变为国民收入额、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也就具体表现为这个国家的负税人整体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负担额,同国民收入额、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