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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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J.-J.卢梭最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是他原计划写作的《政治制度论》一书的撮要,1762年4月出版于阿姆斯特丹。这部著作分为4卷:第1卷论述人类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状态的过渡以及社会契约的根本条件;第2卷论述立法;第 3卷论述政府形式;第4卷除继续上卷论题外,论述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商务印书馆于1980年出版何兆武的中译本。

《社会契约论》中译本

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强使他人服从的天然权威。强力不能成为政治结合的合法基础,只有基于人民自由意志订立的社会契约才能成为国家和法的合法根据。在订立契约时,人人无保留地将自身及其全部与政治结合体有重要关系的权利转让给集体,并同意接受“公意”的指导,目的是保障自己的自由、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条件是人人无例外地遵守契约。

卢梭还认为,在按契约建立的国家中,人民不可转让地握有主权即立法权,司法、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他反对三权分立的主张,认为三权分立说是不能成立的。在他看来法律是“公意”,即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作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民不仅有定期决定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利,而且有通过起义推翻违反契约和法律、实行暴虐统治的君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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