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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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术语。意即普遍、一般。关于共相是否真实存在的争论,在中世纪经院哲学中分为唯名论与实在论两个对立的派别。就思想渊源来说,共相问题的争论早在古希腊哲学中就已经开始,在中世纪哲学中,因它不仅涉及事物的本质和概念的性质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基督教圣餐“实体转化”和“三位一体”等信条,所以才显得尤为突出和尖锐。在近代哲学中也有不同形式和性质的讨论。

在古希腊哲学中,爱利亚学派最早提出具体的个别事物是不真实的,只有最普遍的“存在”才是唯一真实的。苏格拉底曾为具体的事物寻找普遍的定义。柏拉图提出普遍的理念,断言只有理念是真实的,认为理念是先于并且脱离感性事物而存在的。与此相反,犬儒学派的安提斯泰尼认为,存在的只是个别的单个个体,普遍不是事物的本质表现,普遍概念只是人们关于事物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认为个别事物是第一实体,而具有普遍性的“种” 和“属” 则是第二实体。但在《形而上学》中,他意识到普遍的概念是有层次的。他否认最普遍的范畴如“存在” 和“一” 是事物的实体,但认为最接近个别事物的“属”概念是实体,它就是事物的形式,也就是事物的本质,它先于个别事物;但是,它并不存在于个别事物之外,而是存在于个别事物之中。

3世纪时,腓尼基的学者波菲利在《亚里士多德〈范畴篇〉导论》中,对共相提出3个问题:

(1)“种”和“属”是独立存在的抑或只存在于理智中?②如果它们真实存在,则是有形体的,还是无形体的?③它们是与感性事物分离的,还是存在于感性事物中与感性事物相一致的?A.M.T.S.波爱修在《波菲利〈导论〉注释》中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是:“种”和“属”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当它们被感知时,它们是在个别事物之中;当它们被理解时,则成为抽象的共相。所以,“种”和“属”存在于理智中,也存在于个别事物中。波爱修的论述反映了亚里士多德的论点,而这种论述为中世纪经院哲学唯名论和实在论的争论作了理论准备。

罗瑟林、奥康的威廉等极端唯名论者认为,共相不是独立存在的,共相后于事物,共相只是事物的“名称”或人们语言的“声息”,真实存在的只是个别事物。另一种温和的唯名论者如P.阿贝拉尔认为,共相是存在的,但只存在于表现个别事物共性的人的概念中。

实在论者如安瑟尔谟托马斯·阿奎那等断言,共相是真实存在的。安瑟尔谟是极端的实在论者,断言共相先于事物,在事物之外独立存在。托马斯为温和的实在论者,断言共相既存在于事物中,又存在于理智中。它作为神创造事物的原型,存在于神的理智中,它作为神所创造的事物的本质或形式,存在于事物中。它作为人对事物的抽象的概念,则后于事物而存在于人的理智中。这种论述,形式上把共相作为独立存在的实体,实质上借助共相,最终肯定神为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

近代一些哲学流派虽然没有把共相同神直接联系起来讨论,但也很重视共相问题。唯理论者认为普遍概念是天赋的。他们所谓的普遍概念是脱离个别的抽象共相。经验论者在不同程度上都否认共相的客观实在性。J.洛克认为共相是人心中的概念,G.巴克莱认为人心根本不可能构成普遍性概念,D.休谟则认为普遍性概念产生于人的习惯。G.W.F.黑格尔总结了前人的思想,把普遍与个别辩证地结合起来。他把这两者的统一体叫做“具体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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