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控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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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应税收入在税源形成或收入支付环节进行征税的方法。亦称从源控制征收。为世界各国普遍重视。

国民收入是税收的根本源泉。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各种收入,构成各种税收的来源。为了加强征收管理,防止税收的流失和偷漏,确保税款的及时入库,税款征收通常尽量放在各种收入形成的起点和必经环节上。因此,各国的税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各国均规定,进口商品应纳的进口关税及各种流转税由海关在商品进口报关时负责征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开征的许多税种的税款征收,也都确定在收入形成的起点和必经环节上。如烧油特别税,规定烧用原油、重油的单位应纳的烧油特别税款由供油单位负责代征代缴;对单位和个人生产并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缴纳产品税,由收购单位根据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实行源泉扣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