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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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以城市的房屋、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标准房价、地价或租价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中国对房屋、土地的课税已有近二千年的历史。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中列有房产税和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件》,将两税合并。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逐渐增多,财政部确定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中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以后,对房管部门及国内个人改征房产税,对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有两种,属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标准房价计征,年税率为1.2%;属于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12%。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