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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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比例从实现利润中提取专用资金的制度。实质上是国家和国营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在50年代,中国国营企业曾推行企业基金,以后又断断续续推行多次。1978年为了配合经济体制改革,扩大企业财权,把责、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再次全面恢复试行,规定国营企业在全面完成各项年度计划指标及供货合同后,可以从利润中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以工业企业为例,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8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完成1项,按工资总额增提0.5%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上述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其直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后的利润,超过国家年度利润指标的部分,可按不同行业分别提取5%、10%、15%的超计划企业基金。

企业基金可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发给职工社会主义竞赛奖金。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企业基金50%用于奖励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50%用于生产技术措施和本系统的集体福利设施。在执行过程中,这个办法考核指标过多,由主管部门提取超计划利润企业基金,不利于调动企业增产增收的积极性。因此于1979年10月作了修改,将提取条件中8项指标改为产量、质量、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和供货合同等4项指标,主管部门提取的超计划利润企业基金,改为基层企业从当年增长利润中提取,主管部门集中不超过企业提取数20%的增长利润企业基金。增长利润企业基金主要用于生产技术措施。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以后,企业基金制停止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