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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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后期国民政府为支撑其崩溃局面而发行的一种本位货币。1948年8月19日开始发行。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消耗了巨量财富,引起财政赤字直线上升和物价疯狂上涨,国民党统治区社会经济一片混乱,1948年通货膨胀达恶性时期,法币急剧贬值。国民党为挽救其财政经济危机,维持日益扩大的内战军费开支,决定废弃法币,改发金圆券。8月19日国民政府以总统命令发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规定自即日起以金圆券为本位币,发行总限额为二十亿元,限11月20日前以法币三百万元折合金圆券一元、东北流通券三十万元折合金圆券一元的比率,收兑已发行之法币及东北流通券;限期收兑人民所有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币券;限期登记管理本国人民存放国外之外汇资产。按以上要旨,同时公布《金圆券发行办法》、《人民所有金银外币处理办法》、《中华民国人民存放国外外汇资产登记管理办法》、《整顿财政及加强管制经济办法》等条例。发行金圆券的宗旨在于限制物价上涨,规定“全国各地各种物品及劳务价,应按照1948年8月19日各该地各种物品货价依兑换率折合金圆券出售”。这一政策,使得商品流通瘫痪,一切交易转入黑市,整个社会陷入混乱。10月1日,国民政府被迫宣布放弃限价政策,准许人民持有金银外币,并提高与金圆券的兑换率。限价政策一取消,物价再度猛涨,金圆券急剧贬值。10月11日,国民政府又公布《修改金圆券发行办法》,取消发行总额的限制。至1949年6月,金圆券发行总额竟达一百三十余万亿元,超过原定发行总限额的六万五千倍。票面额也越来越大,从初发行时的最高面额一百元,最后竟出现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一张的巨额大票。金圆券流通不到一年,形同废纸,国民政府财政金融陷于全面崩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以人民币兑换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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