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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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亦称农业合作社,简称农业社。在中国,它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由劳动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的合作经济组织。它实行统一经营,即统一计划,统一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统一安排和使用劳动力,统一分配产品。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按照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可分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亦称土地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它建立在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社员将土地作价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初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当年生产费用、税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所余部分分给社员,作为社员的劳动报酬和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报酬。社员劳动报酬一般高于土地报酬。劳动报酬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社员除参加社内劳动外,还可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其他家庭副业,社员家庭副业的生产工具、零星树木、家畜、家禽以及生活资料等归社员所有。初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初级社同农业生产互助组相比,有很大不同。虽然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仍是私有的,但由于实行统一经营,并且积累了公共财产,因此具有相当多的社会主义因素,具有了半社会主义性质。它是合作农业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中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定性步骤。初级社的进一步发展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简称高级社。它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和社员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社员私有的土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耕畜、大中型农机具则按合理价格由社收买,或为集体财产。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畜、家禽、小农具以及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等,仍属社员私有。高级社在有计划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组织社员参加社内的劳动。高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税金、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剩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高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领导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它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由于高级社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因此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同初级社相比,高级社能够较大规模地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和采用新式农机具,为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技术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林、牧、渔和工副业生产,以满足社员、集体和国家的需要。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过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在革命根据地也曾个别地组织过农业生产合作社。例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在陕北的安塞县就出现了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当时处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没有推广。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积极组织农业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0年只有19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中初级社18个,高级社1个。1951年底发展到 130个,其中初级社129个,高级社1个。两年后,到1953年12月1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决议》的时候,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发展到1.5万多个,其中初级社1.5万个,高级社15个。1954年,农业社发展到11.4万多个,其中初级社11.4万个、高级社200个。当时,主要是初级社。1955年7月批判“右倾”以后,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大量的初级社转为高级社,许多互助组和个体农民直接并入高级社。到1956年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75万个,其中初级社21万个、高级社54万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标志着中国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1958年9月发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到年底实现了公社化。后来,经过多次调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1979年以后,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广大社员和基层干部对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进行了改革,有些人民公社在政社分设以后,把原来的生产队又改为农业生产合作社,而农业生产合作社也由于实行了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经营形式与生产组织形式上有了很大的变化。经过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重大调整,它已成为更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一种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