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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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书刊的作者、编辑者、出版者以及其他版本情况所作的简要记载,也称版本记录,一般印在扉页背面或封底上。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中,规定版权页应记载:书名、作者姓名、出版印刷发行者的名称、地址、版次、印数、出版年月、开本、定价等项目。版权页的作用是便于人们查考图书的版本源流和出版情况,有助于保障作者和出版者的权益。版权页是在印刷术发明和图书成为商品以后才出现的,其内容也由简而繁。在中国的宋代(10~13世纪),雕版印刷已很发展。当时刻印的图书,往往在目录后或卷末印有撰校人姓氏、刻印坊名和不许翻版等字样,通称“牌记”,已具有版权页的萌芽形式。其后较长期内,虽无官方法令规定,但图书印有这种牌记已成为通例。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规定出版物应向政府注册,并印明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地址等项目。1937年的《 中华民国出版法 》规定:“书籍或其他出版品,应于其末幅记载著作人、发行人之姓名住所,发行年月日,发行所印刷所之名称及所在地。”对版权页的内容和位置规定得比过去的法令更具体。当时,有的图书版权页还印上“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字样,以强调版权保护的作用。日本于1722年为取缔猥亵图书新颁法令,即有出版图书要刊印作者姓名和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文,为日本图书之有版权页的由来。在欧洲,15世纪末意大利已出现将书名和作者姓名印在图书首页的做法。1710年英国女王安妮颁布的版权法令(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正式规定出版图书必须登记注册。其后丹麦(1741)、法国(1793)和其他一些国家,也相继制订类似的版权法令。美国1909年的版权法令,还规定公开出版的图书应印上版权符号┘。这一作法后来为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的《世界版权公约》所沿用。该公约规定参约国作者的著作,应于醒目处印有版权符号┘以及版权所有人姓氏和初版年份,才能在其他参约国享有版权保护。